表现为民事法律数量激增、条文趋于丰富、体系日趋完善及用语更为精确。
第二,立法主要依赖政策指导——法治化
政策,特别是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执政党,都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利用法律手段贯彻自己的政策。任何一项法律的创制都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都要受到执政党的政策影响。可以说,执政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内容。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讨论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实际上,许多制定法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政策不能等同于法律,与法律相比它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国家强制性等弱点。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民事立法对政策的依赖十分明显,而与政策的制定实施相比,民事立法的步伐却相对缓慢,这造成政策先行法律滞后的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立法法治化需求突显,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这一成就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八二年宪法的四次修正,在根本大法的指导下民商事法律得到突破性的发展,并为改革开放的乘风破浪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较好地理顺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如八八年宪法修正案有两条,一个是确定了私营经济为民商事主体地位,另一是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民法物权确定了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再如九九年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明确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意味着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流通靠市场来调节,用法学的语言来讲就是靠契约(合同)来调节。市场经济不能仅仅是法治经济,它还必须是契约经济。
第三,公权力对私权的模糊界限——保持私权相对独立性
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