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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在球队迁移中的适用

  

  综上所述,职业体育联盟应被界定为联营,其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二)市场界定 


  

  尽管在“袭击者案”中,法院表示市场界定并不重要,但事实上,准确的市场界定对于评估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制度的效果与影响依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打个比方说,如果相关产品市场被界定为包括所有的娱乐产品,职业体育联盟同其他形式的娱乐服务产业竞争同一批球迷,那么职业体育联盟提出的球队迁移规则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益处或许就可以得到施行;但是如果市场被界定得非常狭小,如仅仅是NFL的橄榄球比赛,那么职业体育联盟所声称的积极效果可能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在这一市场上NFL根本就没有竞争者。[64] 


  

  在有关职业球队迁移的案件与评论中,存在着三种主要的市场界定方法:特定体育市场、娱乐市场和球队市场。 


  

  1、特定体育市场 


  

  这一界定方法的支持者认为,对于特定职业体育项目来说,是不存在合理的可替代品的,比如星期天举行的橄榄球赛。[65]在一个涉及NBA的案件中,伊利诺斯州的地方法院曾表示,“职业篮球运动表演不与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相竞争。在消费者眼中,它是一种独特的娱乐形式,没有任何相近的替代品。它有它自己的球迷,而且对于这些球迷来说其他产品和服务都不具备合理的可替代性。进而,对职业篮球的需求不受其他业余或职业体育运动或其他娱乐形式的存在的影响。”[66] 


  

  这种市场界定方法对职业体育联盟在有关的反垄断诉讼中来说是不利的。以NFL为例,如果相关市场被界定为NFL的橄榄球比赛,那么法院无疑将认定NFL在这个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而NFL也将很难证明其制定并实施的球队迁移限制规则的促进竞争作用超过了其限制竞争的方面。因此,职业体育联盟极力反对采用这种较为狭窄的市场界定方法。 


  

  2、娱乐市场 


  

  支持职业体育联盟对其成员采取限制措施者多主张应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娱乐市场,他们认为其他娱乐产品足以成为职业体育联盟产品的替代品。伦奎斯特(Rehnquist)法官曾说过,“NFL的业主们是制造职业橄榄球这一产品的联合企业,它们在娱乐市场上同其他体育项目和其他娱乐形式相竞争……”。[67]上述“特定体育市场说”提出,狂热的橄榄球迷不会认可任何NFL橄榄球比赛的替代品,而“娱乐市场说”的支持者则针锋相对地否定上述论断,他们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去考查普通消费者的喜好——“这些消费者能认识到为了享受这些宝贵的快乐瞬间而受到的金钱与时间上的限制,并且对于其他各种可供选择的娱乐形式保有开放的心态。”[68]根据这种观点,“这些消费者中很少有口味偏执到只坚持某一种娱乐活动而排斥所有其他娱乐形式者。”[69]然而,在缺乏可靠的实际数据的情况下,很难搞清一个特定的体育联盟产品同其他娱乐产品之间的交叉弹性的程度。[70] 


  

  比起特定体育市场来,将产品市场界定为娱乐市场就使得职业体育联盟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大为减小、市场地位大为削弱。相应的,职业体育联盟制定的球队迁移制度给市场带来的反竞争效果也显得微不足道。 


  

  3、球队市场 


  

  持“球队市场说”观点的人认为,球队构成了一种联盟的产品,个人、集团或城市竞相购买或吸引这些球队。[71]尽管在三种理论中,“球队市场说”受到的关注最少,但仍有不少法院在有关职业体育联盟的案件中肯定了其正确性,这期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前述“广场案”。该案中,原告广场集团提出应将市场界定为“既存的MLB棒球队的市场”。法院认可了上述界定,并且认为这一界定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出售的产品是职业棒球队的所有权;第二,卖方是球队业主;第三,买方是希望成为业主的人。[72]在法院看来,这一市场界定对于分析联盟的有关规则与实践的反竞争效果来说是合适的,因为“如果球队业主们联合起来,他们就可以大幅提高球队的价格并掌控交易条件”。[73] 


  

  尽管支持“球队市场说”的多数法院的市场分析着重针对的是球队所有权的买卖这一问题,[74]但显然将其类推适用于球队迁移问题也是合适的。 


  

  4、我们的观点 


  

  以上三种市场界定理论中目前没有哪一种能占据绝对的上风。我们认为,“特定体育市场说”和“娱乐市场说”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在球队迁移问题上,“球队市场说”应是最为合理的一种理论。另外两种理论存在着以下两个缺陷。 


  

  第一是对消费者角色的混淆。由于美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两种理论都将广大球迷作为消费者,来分析职业体育联盟的迁移规则的反竞争影响。无论是“特定体育市场说”还是“娱乐市场说”,它们的着眼点都在于广大球迷对某项体育比赛(无论是某支特定球队的比赛还是笼统的体育比赛)的认可程度,而区别只在于前者将体育比赛的特殊性提高到绝对不存在替代品的高度,而后者仅将体育比赛看作是多种娱乐形式之一而已。然而,这两种理论都忽视了在职业球队迁移的交易中,交易的双方是球队的业主和城市。每一支球队在市场上都有好几座城市在追逐,受到球队迁移规则影响最大的是这些试图吸引球队前来落户的城市,它们才是这个市场上的消费者,它们作为购买者所希望购买的产品是球队。反观广大球迷,尽管他们通过购买球票进入球场或者通过电视观看转播等方式观看联盟最重要的产品——比赛,但他们并非球队迁移交易中的主体,也不会因为球队迁移而受到产量减少和价格提高的影响。[75] 


  

  第二是导致无法适用合理分析规则。如前所述,对于体育产业里的反垄断法问题,应适用合理分析规则。然而,“特定体育市场说”将市场界定得过于狭窄,职业体育联盟针对球队迁移问题制定的任何制度甚至在根据合理分析规则进行考查之前就会很自然地被认为具有明显的限制竞争性,从而削弱联盟提出的球队迁移制度促进竞争性抗辩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娱乐市场说”又将市场界定得过于宽泛,把某项体育赛事和其他五花八门的娱乐形式等量齐观,那么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制度所蕴含的限制竞争性在如此庞大的市场中所带来的影响几乎就和一粒石子扔进一个大池塘中一样小。[76]正如有法院特别指出的,如此宽泛的市场界定将使得合理分析规则这一辨别不合理贸易束缚的有效方法变得毫无作用。[77]可见,无论把市场界定为“特定体育市场”还是“娱乐市场”,都无助于根据合理分析规则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限制制度进行反垄断法上的分析。 


  

  相比起上述两种市场界定方法的明显缺陷,“球队市场说”无疑是一种更为正确合理的市场界定方法。 


  

  首先,如前所述,城市追逐职业球队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利益,而其中更为重要的是球队为城市带来的无形利益——对于一个城市来说,这种无形利益是通过其他方式所难以达到的。况且,体育产业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与运行规律而同其他行业泾渭分明。因此,任何城市都不会把其他投资项目视为一支职业球队的合适的替代品,在这点上,“球队市场说”无疑比“娱乐市场说”更具有说服力。其次,虽然对职业球队都怀有巨大的热情,但这样的热情因为出发点的不同而使得城市在投资方向上与球迷存在着明显差异。对于球迷来说,自己热爱某项运动可能是出于该项运动对自己有着原始的吸引力,这是其他运动项目无法替代的;而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拥有一支职业联盟球队,无论是来自NBA还是MLB,都能实现其目的。因此,尽管尚无可靠的实际数据证明,但我们仍可合理地认为职业球队(至少四大联盟球队)在我们所讨论的主题上是具有可替代性的。这样,“球队市场说”又避免了“特定体育市场说”的狭隘性。最后,“球队市场说”可以避免在前两种理论下难以根据合理分析规则进行准确的市场分析的弊端,我们可以比较准确地分析有关的球队迁移制度所具有的促进竞争性和限制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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