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院以“袭击者案”一审判决作为基础,做出了有利于快船队的简易判决。不过在该案上诉审理中,第九巡回法院再次重申了它在“袭击者案”中曾经表明的态度,即NFL的有关迁移的规则只是适用无效,“袭击者案”一审判决不能被理解为有关球队迁移的规则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属于自身违法。[30]快船队曾向法院提出,NBA的有关球队迁移规则中缺乏“客观要素”和程序保障,但法院却认为地区法院在“袭击者案”一审中所建议的客观要素并非必要条件,而仅仅是“良好的建议”。[31]最后,巡回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32]
“快船案”再次表明,有关球队迁移的规则本身并不一定都是违反《谢尔曼法》的,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各方面情况予以决定。然而,巡回法院对“客观要素”、程序保障等内容所持的消极态度,无论对于球队还是职业体育联盟来说都会让其感到无所适从:有关球队迁移的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规定才能高枕无忧,从而免受来自反垄断法的威胁呢?
(四)“圣路易斯代表与访客委员会诉NFL案”[33]
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除了实施业主全体一致同意的投票程序之外,有时还要求迁移球队支付给联盟(也就是其他各业主)一定的费用作为批准迁移的前提条件,即迁移费(relocation fee)。职业体育联盟对收取迁移费的解释是,迁移球队打算迁入的目的城市本来是联盟扩展计划中的一个候选城市,因此迁移球队应付给联盟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补偿。显而易见,迁移费的存在对打算迁移的球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目前仅有“圣路易斯代表与访客委员会诉NFL案”涉及到迁移费是否违反《谢尔曼法》的问题。
圣路易斯代表与访客委员会(St.Louis Convention and Visitors Commission,以下简称CVC)是根据密苏里州立法创建的一个用以促进商业贸易的机构。1993年,NFL决定扩张,计划增加两支球队。为了争取到新增加的NFL球队来圣路易斯落户,CVC决定建造一座新的橄榄球场。然而圣路易斯在当年的NFL扩展竞争中失败了,于是CVC又成立了一个名为“新球场里的橄榄球”(Football at the New Stadium,简称FANS)的民间组织,其主要目的是协助CVC说服一支既存的NFL球队迁到圣路易斯。后来FANS同尚在洛杉矶的公羊队达成了协议,后者决定迁往圣路易斯。但在1995年3月,公羊队提出的迁移申请却被NFL以少于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为由而予以拒绝。CVC与公羊队重新进行了谈判,CVC同意为后者支付预期的750万美元的迁移费。而当公羊队和NFL再一次就迁移问题进行谈判时,NFL认为迁移费用大约是2900万美元。在公羊队同意支付上述迁移费用后,NFL的业主们投票通过了其迁移要求,公羊队开始将圣路易斯作为其主场参加比赛。然而,CVC很快发现自己无力承担曾给公羊队许诺的迁移费。于是,CVC又和公羊队达成了另一项协议,即CVC起诉NFL,通过该诉讼所追索回来的金额的一半将属于公羊队。1995年11月,CVC在地区法院起诉了NFL和其他业主,它认为:(1)NFL颁布并适用了非法的迁移标准与规则,以达到阻止球队迁出“主场区域”的目的;(2)NFL要求迁移球队支付迁移费的行为干涉了球队迁移,上述行为都违反了反垄断法。[34]不过,在法院看来,CVC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除公羊队以外的其他球队是由于NFL制定的迁移规则及其适用而不参与对体育场的投标。法院进而认定,CVC没能提供证据来否定以下可能性,即那些没有投标的业主是出于某些商业原因而未投标的,而绝非由于CVC所声称的限制贸易的协议。简而言之,法院认为CVC仅仅是在围绕公羊队迁移的种种事件和其所声称的NFL的反竞争行为之间做了理论上的假设,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有任何因果联系。最后法院做出了有利于NFL的判决。在该案上诉审中,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圣路易斯案”的特别之处在于,CVC并不直接挑战NFL球队迁移规则的某次适用,而是指责该规则的存在制造出了一种市场条件,该条件使得公羊队成了唯一一支可能迁往圣路易斯的球队。这一主张背后的理论就是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创造出了一种反竞争的气氛——在这种气氛下,球队都不愿意迁移,因为可能要为此付出高昂的迁移费。[35]“圣路易斯案”的判决对新世纪里的职业球队迁移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它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球队的迁移热情,同时又让职业体育联盟及其业主们暂时吃了定心丸。但是这一判决并没能回答所有的疑问,比如NFL为何有权要求迁移球队支付如此高昂的迁移费、迁移费的计算标准究竟是什么?[36]
(五)“广场案”[37]、“巴特沃斯案”[38]及“螗鹅案”[39]
历史最为悠久的职业棒球运动,直到1992年的“广场案”才开始引发人们从反垄断法角度来对职业棒球队的迁移问题予以关注。
广场集团是一个商业机构,它试图收购MLB的“旧金山巨人队”(San Francisco Giants)并将其迁移至坦帕湾(Tampa Bay)。广场集团同巨人队的业主罗伯特.卢莱(Robert Lurie)达成了协议,将以1.15亿美元的代价收购巨人队,卢莱承诺将终止同其他对巨人队感兴趣的商家的接洽,并努力说服MLB的其他业主同意广场集团购买并迁移巨人队。然而MLB不但否决了广场集团的收购申请,更是批准了另一个准备将巨人队留在旧金山的财团的收购申请,尽管该财团的出价比广场集团少了1500万美元。广场集团随即对MLB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审理该案的法院经过对“联邦棒球案”[40]、“图尔森案”[41]和“弗拉德案”[42]进行分析之后认为,“棒球豁免”的适用仅限于保留条款,球队迁移事项不在棒球豁免的范围之内。[43]最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在此之后的“巴特沃斯文案”案情同“广场案”相似,审理此案的法院也同样认为MLB的球队所有权及迁移规则不受“棒球豁免”的保护。尽管如此,法院在这两个案件得出的结论受到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其背离了“棒球豁免”适用于整个棒球产业的正统理论。[44]
而在最近的“塘鹅案”(Pelicans case)中,尽管案情同“广场案”与“巴特沃斯案”相似,但路易斯安那东区法院却一反这两案缩小“棒球豁免”范围的做法,“决定站到传统做法那一边”,重申“棒球豁免”也适用于有关球队迁移的事项。
同其他几个职业体育联盟存在显著区别的是,以往对于MLB中的球队迁移问题,无论是有关的案例或是理论分析,争论的焦点都在于“棒球豁免”是否适用于球队迁移问题,而较少对职业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进行真正的反垄断法分析。直到1998年出台的《柯特.弗拉德法》(Curt Flood Act)明确表明球队迁移事项处在“棒球豁免”范围之内,才算是给这场争论暂时划上了句号,而MLB也松了一口气。尽管球队迁移规则现在已经几乎成为MLB的业主们在“棒球豁免”下唯一可以继续享受的特权,[45]但在其他几个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不断受到反垄断诉讼威胁的情况下,特别是出于对“棒球豁免”也许会在将来某天被取消的恐惧,使得职业棒球界仍然对球队迁移规则的反垄断法分析充满了兴趣。[46]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总的来说,美国各法院在有关职业体育联盟的球队迁移规则的案件中所考查的内容是不全面的,分析是不深入的,得出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因此,必须对该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反垄断法角度进行细致的探讨。
三、反垄断法在球队迁移中适用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