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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在球队迁移中的适用

  

  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各大职业体育联盟都对球队迁移保有谨慎的态度,对于其认为可能影响整个联盟财政稳定性及长远利益的迁移要求予以否决。 


  

  二、反垄断法在球队迁移中适用的实证考查 


  

  当迁移计划遭到职业体育联盟的否决时,球队采取的对策往往是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对联盟提起反垄断诉讼。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消费者福利,[15]其核心内容反映在《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中。该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从该条规定的字面来看,该条禁止的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存在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的协议;第二,对贸易进行了限制;第三,对州际或国际贸易造成了可被认知的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又总结出反垄断法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或者说违反确认原则,即自身违法规则和合理分析规则。自身违法规则仅仅集中于特定的行为是否发生,只要发生特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违法行为;合理分析规则考虑多种因素的合理标准,即评价被指控行为的目的与后果,据此决定其是否非法。[16]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对自身违法规则进行全面的检讨,美国法院在实践中逐渐转向合理分析规则。尤其对于涉及职业体育运动的案件,由于司法经验的相对欠缺,通常都适用合理分析规则,对被指控行为的促进与限制竞争的两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结论。不过自身违法规则并没有被摒弃,实践证明,对于绝大多数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行为,由于被认为是对竞争的高度限制,仍应适用自身违法规则。[17]在提起诉讼的球队看来,职业体育联盟的对其迁移的限制实际上是联盟中的其他球队通过协议而进行的划分市场的行为,因此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以下我们对美国法院在涉及球队迁移的反垄断案件中的若干实践做一简单的考查。 


  

  (一)“旧金山海豹队诉NHL案”[18] 


  

  该案是有关球队迁移的最早案例。NHL的章程规定:每支球队在其所在的城市及其方圆50英里的范围内享有专属权利;联盟中任何球队不得迁往另一个城市,除非得到了联盟中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海豹队(Seals)向NHL提出申请,要求迁移到温哥华,但遭到了拒绝,于是海豹队提起了诉讼,认为NHL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19]尽管海豹队提出该案属于自身违法规则范畴,但法院仍适用了合理分析规则。法院认为该案的相关市场是在美国和加拿大现场观众面前进行的职业冰球比赛,并且NHL的球队并非“经济意义上的竞争者”,而属于单一实体(single entity)。在法院看来,NHL的组织结构没有对相关市场施加任何限制,相反,这一体系“使得这一商业活动得以成为可能,而没有该体制的话,这一商业活动将难以存在”。据此,法院做出判决,认定NHL的有关规则并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并且驳回了海豹队的请求。[20] 


  

  显然,法院的分析存在矛盾之处:一方面,法院明确认定了NHL是单一实体,这将导致无法满足《谢尔曼法》第1条的适用前提即存在复数主体的要求;但另一方面,法院仍然根据合理分析规则对本案进行了市场分析,得出了NHL的限制球队迁移的规则并无限制竞争的效果。正是由于判决依据上的模棱两可,使得该案在球队迁移问题上所具有的影响力大打折扣。 


  

  (二)“洛杉矶纪念体育场委员会诉NFL案”[21] 


  

  该案是迄今美国在球队迁移问题上最具影响力的案件。和NHL一样,NFL的章程也规定:每支球队在其所在的城市及该城市方圆75英里的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场区域”(home territory),任何其他球队若想要迁入该区域内,必须得到联盟内所有球队业主的的同意。[22]1978年,NFL的洛杉矶公羊队决定把主场迁移到阿纳海姆。这一迁移行动使得公羊队原本使用的洛杉矶体育场(Los Angeles Coliseum)处于闲置状态。根据上述NFL章程的规定,洛杉矶体育场面临着无法安置另一支NFL球队的局面,因为它位于公羊队的新球场阿纳海姆体育场(Anaheim Stadium)的“主场区域”之内。1980年,洛杉矶体育场和奥克兰袭击者队(Oakland Raiders)的业主艾尔·戴维斯(Al Davis)达成了租赁协议,袭击者队将迁往洛杉矶,并将洛杉矶体育场作为自己的主场。在袭击者队和洛杉矶体育场将迁移计划递交NFL之后,业主们通过投票以22比0的绝对多数否决了这一计划。于是袭击者队和洛杉矶体育场一同对NFL章程中的上述规定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法院针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特殊性质,没有适用自身违法规则,而是适用了合理分析规则。在通过分析得出了NFL不是单一实体的结论之后,法院对NFL章程中的相关规则是否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进行了分析。 


  

  法院首先试图对该案进行市场界定。袭击者队认为,相关市场应该是南加利福尼亚州的NFL橄榄球比赛,洛杉矶体育场认为是全美国境内可供NFL球队使用的体育场。而NFL为了减少其规则的反竞争效果,试图尽可能地将市场界定得宽泛一些,其认为相关市场应是美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娱乐。不过,法院在对上述观点逐一进行考查之后,认定相关市场并非关键问题,因为“这一产业的特殊性质使得精确的市场界定变得异常困难,而职业联盟具有特殊的结构,陪审团并非必须在NFL和原告的市场界定中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23] 


  

  在法院看来,本案的关键在于该规则是否对联盟制造其产品的利益有合理的促进。[24]法院认为,该规则产生了两个反竞争效果:第一,该规则赋予了每支球队在其“主场区域”的垄断权力,这样球队就能够以比自由市场竞争条件下所允许的价格更高的价格向球迷出售球票;第二,该规则消除了体育场之间的竞争,使它们无法自由地吸引NFL的球队前来“落户”。[25]在法院看来,如果一支球队能够自由进入另一支球队的“主场区域”,两支球队间的直接竞争将可能有助于该区域内比赛观众的利益的实现。在该规则的促进竞争方面,NFL提出该规则能促进地区间的平衡,加强财政稳定性,保证联盟内部的平衡并且培养球迷的忠诚。此外,NFL还提出,该规则能够防止在当地政府赚回投资之前就发生迁移事件。然而在法院看来,该规则并没有包含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上述促进竞争的效果能够在NFL做出有关决定时得到考虑。因此,法院判决该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法院甚至提到,如果该规则包含了一些客观的指标和程序保证,或许更有希望通过反垄断法的审查。[26] 


  

  该案的上诉审中,第九巡回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且判决NFL赔偿原告三倍的损失,大约5000万美元。[27]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九巡回法院在决定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却对该案作了同初审法院不同的解释。第九巡回法院明确表示,它认为该规则仅仅是适用无效,而非表面无效。如果该规则属于表面无效,那么袭击者队的损害赔偿金就应该被抵消,因为该队也是NFL的成员,同样参与了该规则的制定与颁布;而如果该规则仅仅是适用无效的话,那么损害赔偿金就不会被抵消,因为袭击者队并没有参与该规则的实施。[28] 


  

  第九巡回法院的态度似乎意味着,对球队迁移给予某种限制的规则并非一定违反《谢尔曼法》,而应该着重考查其在具体环境中适用的效果。第九巡回法院的这一模糊而又言之未尽的论述在后来的有关判决中得到了澄清与确认。 


  

  (三)“NBA诉快船俱乐部案”[29] 


  

  该案同样是第九巡回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与NFL、NHL类似,NBA也制定了“主场区域”制度,未经联盟全体球队的一致同意,任何球队不得迁移到别的城市。圣迭戈快船队(San Diego Clippers)想从圣迭戈迁往洛杉矶。当球队已经开始着手迁移时,NBA却威胁将根据章程对其起诉,于是快船队放弃了迁移的计划。但当“袭击者案”一审判决之后,快船队发现自己所处的境遇同袭击者队相似,于是再次宣布迁移。这次快船队不再惧怕NBA提出的诉讼威胁,反而针锋相对地对NBA的限制迁移规则提起了反垄断诉讼。NBA随即做出让步,为快船队在洛杉矶的比赛安排了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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