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种极为粗略的方式规定燃油税的具体情况,显然是非常不专业的、不负责的做法。首先,必须明确燃油税的统一税率和单位税额是多少;其次,必须明确现在的基准税率和单位税额是多少;第三,必须说明为什么采取这个税率。即证明其合理性和计算依据。
五、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此处,何谓“专款专用”?将燃油税的用途定位为以上这些,有什么根据?这与《征求意见稿》“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的立法目的也不一致。替代公路养路费和航道养护费尚可以理解,而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四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何在?为什么要从燃油税中支付?为什么要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为什么要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哪些具体的人群和行业进行扶持?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如果理由不足,不符合合理的立法目的,就不能纳入燃油税的用途范围。
六、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这一规定仍然过于粗略。必须具体解释国产陆上原油价格、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等法律概念的具体意思。还必须说明,为什么要实行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关于价格形成机制,还必须按照《价格法》,通过听证会制度加以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各地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