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依时间标准不能区分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新旧,依经济标准则反证民商分立合乎潮流。无论是基于时间先后还是经济需要的分析,均难谓民商合一是世界立法的新潮流。
(四)现代商法相对于民法:特别法,抑或基本法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为我国相当多的学者所认同。有学者则敏锐地意识到,“‘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都丝毫不触及问题的实质,‘民商合一’取胜,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取胜,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因此,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并从特别法的含义、大陆法系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构想的由来、商法是民法特别法模式的不可取性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商法现代化的眼光指出:“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会认为商法是特别法的观点是正确的。”
这里有必要具体分析民商合一论者关于商法是特别法的认识。有的学者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与知识产权法一同作为民事特别法,其中所使用的“特别法”概念颇值辨析。传统理论认为,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是商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合同法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等进行专门规定,这表明我国民法体系中内在地包括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法是民事特别法,乃立足于知识产权法存在于民法通则之外的法制现实,或知识产权法应制定于未来民法典之外的立法构想,这里的特别法实际上是指特别的“法律文件”,即单行法。其实,在法理学上,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人、事或时、空,它意味着特别的“法律属性”,这才是特别法的真实含义,民商合一论者所主张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正是在这层含义上使用“特别法”概念的。从而,民商合一的观点自相矛盾了,其一方面认定知识产权法为民事特别法的标准是特别的“法律文件”,另一方面衡量商法为民事特别法的标准是特别的“法律属性”,而将知识产权法和商法均当作民事特别法,这种等量齐观、相提并论的做法最终混淆了特别法的真实含义。实际上,现代商法同民法一样,均是独立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