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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证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及启示

  

  收购价格确定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购人支付对价的方式。指令规定收购人支付对价的方式可以是证券、现金或者是证券和现金相结合(combination)的支付方式。但是,如果要约收购人提供的作为对价的证券不是欧盟受管制的证券市场(regulatedmarket)上挂牌交易的证券,那么就至少应该将现金作为可选择的对价之一。从要约公开之日起至要约接受期限届满之前,如果要约收购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5%或5%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证券,则要约收购人也必须至少把现金作为对价的一种支付方式。此规定也旨在在支付对价方式方面贯彻股东地位平等原则。 


  

  此外,指令也规定各成员国有权规定必须把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或者至少把现金作为可供选择支[6]付方式之一。 


  

  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 


  

  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和维护股东平等地位原则。但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收购成本,增加了收购人的经济负担。欧盟指令不希望强制要约收购成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优化的制度性障碍。为此,指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此即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 


  

  对于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指令并没有对强制要约的豁免情形做出具体规定,而是由目标公司的登记注册地所在成员国对要求豁免的情形做出规定。指令规定,各国监管机构为履行监管职责应被授予任何必要的权利,确保要约各方遵守依据指令制定或引入的规则。而且,成员国在遵守[7]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规定减损适用强制要约收购规则的情形。可见,指令留给各成员国相当大的空间制定本国具体适用豁免的情形,事实上各成员国都广泛应用指令赋予的权力空间以尽可能减[8]损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在本国的适用。 


  

  欧盟指令的减损适用或豁免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赋予成员国在其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减损适用的情形。第二,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其国内的具体情况规定减损适用的情形。大多数成员国都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了减损适用强制要约的情形。例如,芬兰规定豁免的具体情形包括另有其他人持有更高比例的表决权、超越强制要约临界点是由于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采取的措施造成等。意大利法律规定了免除强制要约义务的情形包括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至少60%表决权的自愿部分要约、目的是为了拯救处于困境中的公司的交易、在同一个公司集团内部控制权的改变、临时性的交易、公司合并等事项。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对具体事项有权决定是否授予豁免。由监管机构授予豁免可以适应现实中各种复杂多变的收购关系,结合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减损适用,比起法律规定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更能实现一国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例如,德国赋予监管机构可以免除收购人公开并提出强制要约的义务,前提是该免除须考虑到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取得控制权的方式、公司的股权结构、行使控制权的实际可能性或取得控制权后在目标公司的股权降低到控制临界点以下等等。此外德国还规定,由于受要约公司股本的减少、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继受)、法律形态的改变而获得的表决权排除在计算强制要约临界点比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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