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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证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及启示

  

  但是,指令并没有规定欧盟统一适用的具体临界点比例,而是把确定临界点比例的权力留给了各成员国。这就使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对少数股东保护的程度。临界点的确定一般需要考虑本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状况、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思想和目标等因素。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较高,证券市场成熟,收购活动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操作,则监管机构介入较少,即强制要约临界点比例会比较低;反之,会比较高。据欧洲委员会2007年2月21日发布的工作报告,各成员国确定的表决权临界点比例介于25~66%之间。临界点比例确定最低的是斯洛文尼亚,该国规定强制要约义务的触发点是取得25%的表决权;比例规定最高的是波兰,临界点是取得超过66%的表决权;大多数成员国确定为30%。强制要约临界点比例定得越高,就越能负面影响指令在成员国内适用的实际效果。比如,临界点比例为50%以上的表决权,在证券市场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就可以轻易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此外,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的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层出不穷,欧盟很多国家对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规定比较灵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具有表决权股票比例的数量。例如,奥地利规定,收购人通过其他权利间接对目标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时也会触发强制要约义务。比利时规定,触发强制要约包括在特定情形下通过间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丹麦规定,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有权指定或免除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基于章程或与公司任何通常意义上的协议取得对公司行使控制性影响的权力、依据与其他股东的协议控制多数表决权等。 


  

  临界点也不能仅理解为一个单独数字,而应该灵活运用。比如芬兰就规定,收购人在发出公开要约收购股份后,如果取得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表决权的股份,那么该收购人应向所有其他股份的持有人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这时临界点比例为30%的表决权。另外,如果收购人在发出公开要约后,由于强制要约收购之外的情形而取得超过50%表决权的股份时,也必须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这时候,临界点的比例就应该是30%和50%两个触发点。 


  

  对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应作广义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是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应该以实际是否产生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标准,而不局限于收购人与行为人之间协议的形式、目的等。如德国法规定,如果某股东参与一致行动安排而超越临界点比例,尽管该一致行动安排目的并非为了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该股东也要承担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取得公司股份的方式也是多样化而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同样也要以是否产生控制权的实际效果为准。例如英国公司收购法规定,强制要约收购义务适用于取得一个公司30%或30%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权益,而取得股份权益的方式则包括多种情况:通过对公司股份的直接所有、通过对股份表决权行使权利或指示行使、通过任何买卖、期权或衍生协议而对股份拥有购买或要求转让或负有受让义务的权利或选择权、通过参与衍生产品(该衍生产品的价值取决于股份的价格,而股份的价格取决于股份的多头行情)。在计算是否超过临界点比例的股份数时,不单单计算收购人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收购人控制的其他机构或组织持有的股份也应计算在内,当然也包括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指出的是,强制要约收购的触发仅仅限于收购人自己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超过临界点完全是因为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行为(如公司合并或回购股票行为),那么强制要约收购规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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