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交纳保证金的名单采取保密措施。现行制度要求拍卖保证金必须交到法院。在案件较多的法院,保证金一般都由竞买人从其他帐户汇入法院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的保证金帐户。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划入法院的执行代管款帐户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三日内退回原汇款帐户。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财务人员可能知悉保证金的交纳人数,所以应要求其严格保守秘密。该名单在拍卖开始前不得告知拍卖机构。如果较多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以物抵债前要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以免高值低抵,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2.每个竞拍号牌限定相应的人数。拍卖的情况瞬息万变,竞买人可能难以独自决定。但如果不限定人数,一个号牌可能涌进十数人甚至数十人进入拍卖现场,将给拍卖秩序的维持增加难度,甚至可能造成混乱。一般说来一个号牌进入的人数以3人以下为宜,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拍卖现场。拍卖现场可以派法警维持秩序,竞买人的座位不能由其随意选择,由法院工作人员随机指定并隔开一定的距离,防止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受到其他人的语言威胁而不敢竞买。整个拍卖过程必须录音录像,一旦发现有威胁等行为,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应该及时惩处。
3.充分利用保留价制度。如果法院在起拍价的基础上再设一个保留价,会给最后的成交带来不确定因素,这样可以瓦解一部分串通行为。比如本文列举的第二种串通行为,在无法确保可以低价买受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人拿钱出来分给其他竞买人。当然,法院的保留价应当没有规律可循,否则就失去了设置保留价的意义。
4.在法院设立专用的拍卖大厅,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整个拍卖过程录音录像。这样既便于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也可以防止竞买人在拍卖现场的串通。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整个拍卖过程的监控和对拍卖秩序的维持。还能避免要求拍卖行各装一套监控设备造成的浪费或是质量参差不齐。
5.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减少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使拍卖参考价尽可能接近市场价格。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经见过评估价为十几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几十人竞价的情况下卖到了九十几万元的案例。对于这种过于业余或极不负责任的的评估机构应坚决从法院的委托评估机构中清除。
6.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过程的重要环节,妨害司法拍卖也就是妨害执行。故此有必要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对竞买人妨害拍卖的行为进行罚款,让妨害拍卖的竞买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对于广州日报报道的情况,可以卖到12万元的标的如果没有李某迟到造成的“意外”,竟然可能以4.2万元就成交,这对案件当事人是极大的损害。如可能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促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