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正义的“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了一些限制,但从根本上讲,这些限制不过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权利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所作的重新界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因此,所有权绝对原则一直都是民法不可动摇的根基和理念。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这不能不说是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违反,因此,有学者提出动产善意制度是对“正义”的挑战。笔者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但没有违反正义理念,恰恰相反,它充分体现了正义的精神,所谓的“挑战”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
(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具体条件下对“正义”的衡平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违反”不是对该原则的否定,而是一种衡平和例外。从法理层面讲,由于社会生活的极其复杂性,一个体现正义的原则、规则或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生“正义”的结果的。倘若在一个具体的情形下,适用该原则会导致某种情形的不公平或者某种更大的不公平时,应该允许对该原则进行个别衡平。个别衡平不是否定,它是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在实质上达到该原则所力求达到的目标——“正义”而采取的一种灵活方式。只是这种“衡平”应该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时刻加以正义价值取向的规制,且进行此种“个别衡平”也不至于损害该原则的精神,否则,此种“个别衡平”将极易成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所有权绝对原则虽然受到了一系列规制,但是它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无论在以前、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不可动摇。亦即只有在具体的情形中,严格适用此原则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不正义时,方可允许对其进行“衡平”。
(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义”体现
1.正义的体现之一:权利义务相对等
所谓正义就是各人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各人的到其依据权利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在这里,权利成为了衡量正义的一个标尺。就制度层面来讲,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称的: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越大义务越大,反之,义务越大权利也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情形中,由于受让人的所尽到的注意义务要大于原所有权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大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这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进行保护的正义理念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