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槐植先生认为“定量因素不利于控制和预防犯罪”。但是这种观点存在商榷的余地。因为在我国现行的违法与犯罪相区分的制裁模式中,违法行为与一般犯罪和严重犯罪在整个违法、犯罪现象中的比例是由多到少逐渐递减的,即严重犯罪是其中的很少一部分。相应地,按照我国防治犯罪的措施和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模式所倡导的防治犯罪措施中,预防居于基础性地位,调解、民事、行政处罚处于前提性地位,刑罚是各种措施中最后也是最重的措施。我们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共同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应,按照犯罪防治力量以及国家、社会双本位刑事政策所倡导的防治犯罪力量由小到大,由专门化到社会化,犯罪防治力量居于金字塔顶端的司法力量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社会的力量是最基础的。这表明,犯罪定量因素的存在是有利于控制、预防犯罪的。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刑法中犯罪定量因素的存在,与之相适应,我国采取了区分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制裁体制,这种模式符合“效率(功利)优先,兼顾公正”的理念,也符合“有效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刑事政策要求。当前,我国的确应该尽快取消行政机关享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对行政处罚进行法治化改造。那种主张要把我国现行的二元制裁体制变革为一元制裁体制的观点,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刑事制裁方式的实际选择和执行最终要经过社会的认可与配合,离开这一视角,就无法切中要害,取得实际效果,而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模式,而是需要认认真真从我国社会现实的经验性感知出发,确定循序渐进、切合实际的选择,即根据国家、社会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选择一个排除感情冲动,而充满理性的刑事制裁模式。
【注释】作者简介:胡月军,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作者联系方式:huyuejun1983@126.com. 欢迎批评指正。
王政勋教授指出,任何国家都应当存在着对付严重反社会行为和一般反社会行为的权力分工,犯罪的成立应当具有定量因素,这应当是现代
刑法的通例。从形式上看,除了中国、俄罗斯等少数
刑法之外,其他
刑法立法例中确实都没有规定犯罪的定量因素,但是如果进行功能比较,就会发现,各国都以自己的政治智慧、法律技巧,在其法律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解决了该问题。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王政勋:《论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陈兴良:《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王政勋:《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陈兴良:《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审判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谢佑平:《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冯卫国、王志远:《
刑法总则定罪量刑情节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谢佑平:《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6页。
陈新民:《公法学扎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3版),《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第2版代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9页。
梁根林、张立宇主编:《刑事一体化的本体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朱家佑:“诉讼资源岂容浪费”,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27日第6版。
张绍彦:《作为生活事实的刑罚》,载陈兴良、梁根林主编:《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