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在西方法治国家里,司法权丝毫不逊色于行政权,但这种看法未必正确,在这些国家,虽然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最后都要通过司法加以解决,但是司法解决绝不等于司法机关一定非得在实体问题上作出一个非黑即白的判断出来,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可能不去考虑其判决能不能获得实际的执行,如果其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将会削弱和损害司法的权威,对某些重大政治问题采取自觉的回避态度的事实,则从反面证明了行政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强大。“我们可以认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特色为‘司法国’或‘法官国’,表彰了司法权力与法官角色之重要性逐年加深加重,并不意味着在这种类型的国家里,司法权可以横行无阻,而行政与立法权力则萎缩矣。”[13]
行政权讲究效率和秩序,司法权追求公正和自由,这本身都没有错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人的需要分为经济性需要、伦理性需要两个层次与秩序性需要、个体性需要两个侧面,效率与公正、秩序与自由也就分别成为了刑事政策的不同层次的和不同侧面的价值目标。在法治的框架内,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与‘秩序优先、兼顾自由’的模式。“从对人的需要满足的意义上,秩序与自由分别是刑事政策的社会性价值与个体性价值,效率与公正分别是刑事政策的经济性价值与伦理性价值,只有在这样的框架内,我们才能对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作出准确的说明。”[14]合理的刑事政策必须兼顾人的功利需要和公正诉求两个方面,人们的功利需要是国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对反社会行为的反应,同时,人们的公正诉求是刑法必须谦抑,不能泛刑法化,不能轻易给公民贴犯罪的标签。人们面对的现实情况是,刑事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但为防控犯罪对刑事资源的需要却是无限的,在此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资源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就必然存在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对资源的需要,以求防控犯罪的效果最大化的问题。储槐植先生也曾经论述过刑事法治中的公正与功利问题,“公正和功利,是人类的社会活动一直追求的两种价值,二者的结合是终极目标。国家意志在本质上是功利性的,因而不可能在国家活动中形成功利与公正不偏不倚的对等局面,然而假定只要功利不要公正,那么这种功利就蕴涵着本身最终被否定的基因。要功利又要公正,这是国家被迫的选择,于是出现另一种思路:‘功利优先、兼顾公正’。这是刑法的功利与公正相结合的可能实现的唯一最佳方案,功利与公正的关系是: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这是功利与公正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刑法领域,功利与公正不可能是各自独立的伙伴关系,只能是以功利为基础,同时,功利受公正制约的矛盾关系。在这里,所谓功利被公正制约,就是行政处罚权的发动和行使要受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