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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尽管欧足联冠军杯转播权的联合销售方案早在1999年就通报了欧盟委员会,但是委员会指出每个国家有一个媒体组织独占享有转播权的安排将会限制付费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并因此阻碍新的传播途径的发展,并认为限制竞争规则的消极方面超过了所谓的积极方面。2001年7月,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下述反对意见:欧足联禁止单个的俱乐部将电视转播权出售给有兴趣的买方,这限制了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有兴趣的买方只能与一个供应者进行交涉。委员会继续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指出这种意味深远的电视转播安排消除了可能存在的效益和有利条件,因为所有的免费和付费电视转播权在一个地区只出售给了一个转播者。 


  

  由于反对的结果,欧足联修改了其联合销售有关权利的协议。不过,这个新协议不再仅仅包括电视转播权,也包括所有其他的传媒权利(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系统等)。简而言之,这个新的联合销售协议包括如下内容:欧足联将继续保有在市场上出售星期二和星期三晚间比赛的电视转播的主要权利,这种权利将被分为两个单独的一揽子权利(Gold packages和Silver packages),中标的转播商有权选择两场最好的比赛进行电视转播;欧足联仍有出售剩余的冠军杯比赛的电视转播专有权,不过,如果欧足联没有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谓的第三等级的一揽子权利(Bronze packages)出售,俱乐部就可以自己进行电视转播权的出售谈判;新的联合销售机制也给新的传媒经营商提供了转播比赛的机会,因为欧足联合足球俱乐部能够把冠军杯联赛的内容提供给因特网和其他利用移动通讯系统的经营者;俱乐部首次拥有延时开发利用电视录像以及有关存档的权利,譬如发行录像带,这样也为其拥趸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和更多的选择;欧足联出售有关比赛的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且要经过公开的招标程序由所有的投标者进行竞价投标。 


  

  经过修改后的转播权营销计划提交欧盟委员会之后,2003年7月,欧盟委员会作出了有利于欧足联的决定。委员会最终认定《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有关的电视转播权分为不同的一揽子权利打包出售(所谓的金包、银包和铜包);授权每个俱乐部有权单独出售欧足联不能联合卖出的转播权;提供一个专门的供网络和移动手机转播的权利包;有关权利的投标出售应公开和透明化;获得有关转播权的时间限制是3年;在付费电视台不能提出合理要约的情况下不能阻止有关俱乐部将直播比赛的权利出售给免费电视转播商等。至于网络转播权问题,在比赛结束一个半小时后,欧足联和各个俱乐部(俱乐部只对自己参与的比赛有网络转播权)都有在网络上发布比赛录像的权利,而其对不能实况播报比赛的解释是技术的发展还不具备。不过,欧足联也承认在不久的将来有必要修改该条款的内容。而对于UMTS(通用移动通信系统)服务来讲,欧足联的有关条例规定,在有关比赛开始后,利用该系统提供比赛录像内容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分钟。对于比赛音像、DVD、VCD、CD等的开发销售,欧足联和各俱乐部都有这方面的权利。 


  

  总之,欧洲委员会认为其是一种例外,原因在于欧足联的协议导致了如下后果:在欧盟范围内可以选择一个更广和更多的方法来了解足球比赛的内容;俱乐部可以开发利用某些单个的权利;一个日益发展的新的传媒市场在起推动作用,譬如因特网和移动通讯系统服务;通过出售某些主要的权利,欧足联能够继续开发利用成功的冠军杯比赛的品牌;体育运动内在的经济独立性继续得到保障。欧足联的意见是,欧足联对于比赛转播权的集中出售增加了欧洲冠军联赛的品牌价值。不管怎样,欧盟委员会认可欧足联的观点,也即联合销售是对电视转播权进行营销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保护职业体育联盟的品牌形象,并且有助于确保联盟内部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但是如同《欧共体条约》规定的那样,欧盟委员会坚持认为现有的运行方法不应当对体育比赛施加任何限制,以至于造成由此而得利益之间的失衡。欧足联的转播权方案意味着在出售欧足联冠军联赛的转播权方面欧足联的专有权利有所削弱,俱乐部可以出售某些不属于欧足联专有的或者欧足联不能够开发利用的权利,这意味着俱乐部也可以借此推广自己的相关品牌产品。由于对欧足联联合出售冠军杯比赛转播权开了绿灯,欧盟委员会也就授权欧足联可以在损害第三方譬如转播商的利益的前提下增加自己的转播权收入。应当承认,其对于维持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组织独立是不可缺少的。但事实可能会与此相反,能够分得收益的主要是经常参加冠军杯比赛的一小部分俱乐部,贫富俱乐部之间的分歧将会越来越大。 


  

  欧盟委员会对于欧洲冠军杯联赛转播权的意见可以为其他国家的未来规划提供一种示范的作用。在德国甲级和乙级职业足球联赛的转播权转让问题上,欧盟委员会重申了欧足联冠军联赛转播权出售的有关精神。该问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德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实况转播权对于免费电视台和付费电视台的转让分开打包进行出售,还有第三种权利是买方有权延时转播的赛事集锦。实际上付费电视台获得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实况直播权,第三种是由免费电视台在实况直播后很短的一段时间内播出的权利。由于德国职业足球联盟坚持免费的赛事集锦应当在比赛结束后的一个小时内由免费电视台播出,因此德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对于付费电视台的吸引力也就大大降低了。其导致的间接影响就是,德国境内转播市场免费转播频道的泛滥压制了付费电视运营商的发展,德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从出售转播权中所得的收入大大低于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的俱乐部。例如德甲巨人拜仁虽然在2006/07赛季的俱乐部收入中排名第7(共计2亿零233万欧元),但其从转播权中获得的收入仍然是前十名中最少的,其从该赛季的转播权上获得的收入为6120万欧元。而且,这种联合销售转播权的制度也会对有关的电视转播下游市场和新媒体市场产生消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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