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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问题研究

  

  再次,新技术的使用与新闻播报体育比赛会产生冲突。在意大利曾经出现移动通讯公司与新闻社就通过移动手机播报体育比赛产生的争议,俱乐部和获得授权的实体反对这种做法。经过意大利法院的若干判决后,在移动电话享有的新闻自由方面,法院的意见是只有俱乐部以及得到授权的实体才有转播体育比赛的权利,然而考虑到图片所具有的巨大魅力,在某种程度上移动公司可以传播体育比赛的单幅照片或者幻灯片。2003年3月29日,在一个有关AC米兰、尤文图斯、独家传播国内比赛图片权的H3G公司与意大利移动通讯公司之间的争议中,罗马法院判定禁止意大利移动通讯公司转播进球图片以及足球比赛的精彩情节。法院认为俱乐部是产生经济效益的足球比赛转播权的所有者,意大利宪法41条保障的经济活动自由也暗示对经济投资以及结果的保护,因此任何第三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该权利都是非法的。宪法21条规定的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那些为图私利而没有向该项事业投资的闯入者可以滥用该权利,新闻自由权应当是将体育比赛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公众告知,没有必要实况转播比赛的精彩图像和高潮情节。法院同时判定即使是比赛时的定格图像也构成娱乐的目的,这种转播削弱了对体育比赛经济价值的专有权。 


  

  不过,意大利法院在此问题上也并不是一致的。2003年7月14日,米兰法院就几乎相同的案情作出了相反的判决。法院判决,尽管帕尔马俱乐部的转播许可方MP Web公司并没有将有关的权利分让,意大利移动通讯公司也可以转播与比赛同时发生的实况定格图像。该法院认为,足球新闻是广大公众感兴趣的主题之一,涉及足球新闻的任何信息都是实实在在的新闻,根据新闻自由的原则可以转播。此类转播只能以传播信息为目的,可以包括比赛某一时刻的定格图片,只要其报道没有达到娱乐的目的即可。法院还认为,进球图像的转播并不能满足观看整场甚至部分比赛的期望,转播比赛画面事实上是对比赛场面更加详细和完整的理解。 


  

  可以讲,与体育比赛有关的商业开发权尤其是转播权的营销收入已经成为欧洲许多体育运动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由于每个国家对于体育比赛尤其是国内足球赛事的转播权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国家之间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是不同的。针对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针对成员国国内和国际性的足球比赛的转播权出售问题也发表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四、欧盟竞争法与体育赛事转播权之争议实例分析:以欧足联冠军联赛转播权为例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涉及竞争法问题的争议由很多,而与体育比赛转播有关的争议或者涉及转播技术以及设置问题,或者涉及转播权的出售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或者是因为转播商的合并而引起的垄断问题。因为篇幅所限,本部分内容以欧足联冠军杯比赛转播权为主要研究对象。 


  

  欧足联对其冠军杯比赛转播权的出售是分开按地区进行集体谈判的,俱乐部拥有的是某些移动和宽带转播权。在欧盟委员会介入之前,根据有关规定,UEFA有独家出售冠军杯比赛的商业性开发的权利,这种方式是一种集体销售,为的是限制参加欧足联冠军杯比赛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协调价格政策以及其他贸易条件。具体来讲,欧洲冠军杯足球赛的电视转播权被欧足联垄断,他们在每个参赛国家只把电视转播权卖给一个独立的电视机构,期限是四年。不过,参加冠军杯资格赛的俱乐部有单独出售转播权的权利。欧足联联合出售转播权的安排只适用于由32个俱乐部参加的小组赛和最后阶段的淘汰赛,也就有近125场比赛。1999年初,欧足联将这种集体出售传媒权的安排告知了欧盟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给予豁免例外。这种商业权一方面包括电视转播权,另一方面也包括赞助权、供应权、许可权以及知识产权。欧足联想统一开发的仅仅是团体赛以及冠军杯决赛阶段的商业权利,其他的则由成员国足球或其附属组织来开发。而欧足联的集中开发市场制度基于《欧洲冠军杯条例》的规定。根据其第6条第1款,欧足联享有商业开发的权利,有关收入在参加冠军杯比赛的俱乐部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参加比赛的俱乐部都能得到一定份额的收入。欧足联认为,其至少应当是欧洲冠军联赛的商业权的共同拥有者,因为它创立了冠军杯比赛的形式以及冠军联赛的概念,这是一个明显区别于俱乐部身份的品牌。而且,欧足联自身还承担了许多组织上的责任,譬如管理、规制、比赛收入的分配、服务供应商的选择以及保险等。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上,欧足联与冠军杯的成功利害攸关,因为不管实际收入怎样,欧足联都保证美国参加比赛的俱乐部有最低限度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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