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第84-160号法律指出,体育表演或者比赛的利用开发权属于比赛的组织者。如同其他的体育协会那样,法国足协也将第84-160号法律的规定纳入了自己的条例中。但是,作为一种经济效益最强的体育运动,足球界极力呼吁对该法进行改革,希望能够对足球运动尤其是电视转播权问题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也导致法国有关部门于2003年8月1日通过了第2003-708号法律。至于体育运动电视转播权的拥有者问题,前述第84-160号法律的第18条第1款特别规定了组织体育比赛的体育协会或者实体对有关的比赛拥有专属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根据这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国足协(FFF)与法国足球联盟(LFP)签署的协议中的第25条指出,法国足协委任法国足球联盟代表其享有商业开发四年一期的甲乙两级足球联赛的权利,但是该条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
二、转播权营销模式
转播权的拥有问题当然涉及转播权的营销模式,也即“谁有权出售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是由职业体育联盟或者体育协会来代表所有球队集体或者集中出售转播权,还是将转播权的出售权利“下放”给各个球队或者俱乐部?如果不考虑反垄断法在转播市场上的重要作用的话,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处理的有关案例基本上存在三种不同的体育转播营销模式,也即单独出售、联合捆绑销售和联合购买等三种形式。
(一)单独出售
在独家出售电视转播权方面,欧洲委员会1998年的竞争政策简讯指出,“在电视转播领域专有性是被公认的一种商业做法。它保障了有关节目在体育运动的价值,因为一场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仅仅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才是有价值的。在固定期限内,独家转播本身并不引起竞争法问题。”“只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独家转播才会导致某种程度的卡特尔,因为这可能导致对市场的排斥。”以足球运动为例,单独营销原则仅适用于三个成员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的顶级联赛中,并且也是麻烦不断:在2001/2002赛季的西班牙,西甲联赛权利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如此的难以解决以至于西班牙足球协会决定用三点计划来恢复联合销售电视转播权。不过,当该计划公布的时候,这种解决方法并没有得到执行。
足球运动的价值在于对相关权利以及投资的保护,而有关的保护手段主要是限制媒体进入足球赛场或者保持对足球比赛的独家转播权,这也是意大利采用的一种方法。不过,最近的趋势是以对体育比赛的专有权为由来进行保护,因为俱乐部所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价值创新)。从一种理想主义的角度来讲,不应当因为经济活动或者投资的原因而剥夺参与比赛的俱乐部所享有的权利:尽管作为一种新的娱乐方式足球比赛得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济实体在没有得到其“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利用其价值或者对其进行商业开发。根据意大利第78/1999号法律第2条以及欧共体1989年10月3日的第89/552指令的规定,对体育比赛权利的保护不是通过限制进入比赛现场来实现的,而应当把其作为一种权利来加以保护。不过,第78/1999号法律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窄的,因为它只限制于“解码”付费电视,不包括有争议的有线电视、免费电视、收音机广播、网络以及手机转播,因此从其规定似乎可以看出通过其他技术转播体育比赛得到了该法律的确认。
对体育比赛的原始权利的开发利用能否意味着主办俱乐部、参与比赛的俱乐部以及体育运动联盟就拥有锦标赛或者巡回赛的转播权呢?在欧洲对此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不过在意大利,毫无疑问,俱乐部是此项权利的所有者,这种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以及体育规则的认可。根据意大利足协章程的规定,其并没有对转播权的拥有者进行阐述。不过,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的甲级联赛条例明确指出,俱乐部通过合同许可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在下述活动中可以代表其利益:对甲级和乙级联赛的转播权,免费电视报道权利只限于比赛的最精彩场面;收音机转播权;等。前述规定明显基于这样一个原则,也即俱乐部是商业开发体育比赛权利的原始所有者,俱乐部许可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代表其利益进行活动也表明其对电视转播有直接的控制权。意大利法院的一些涉及移动公司转播足球比赛的判决也肯定了这种观点。
事实上,许多年来,意大利的足球俱乐部尤其是几大豪门一直是单独地出售电视转播权,但是这种权利已经受到很大的挑战。基于此,并考虑到来访的俱乐部也应当获取一部分收益,意大利职业足球联盟与其所属的俱乐部之间签署了具体的涉及收益再分配的合同,这些收益包括门票以及电视转播许可费用等。不过,根据第78/1999号法律第2条的规定,单场比赛的权利所有者是独家专属于东道主俱乐部还是由两个打比赛的俱乐部共同拥有呢?运动员对此项权利有没有所有权?根据意大利法律,运动员是自己肖像权的合法拥有者,没有经过其同意不得利用其肖像,除非是为了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是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务合同并不必然包括此类转让肖像权的许可条款,运动员获取报酬的同时是否也就意味着许可俱乐部拥有其肖像的权利呢?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当前,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争议,有些劳务合同专门就运动员的肖像权作了规定,这是一种新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