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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的重要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意义与影响

  

  和谐社会必须以纳税人和国家之间和谐的税收关系为基础,而和谐的税收关系应当以科学、合理、公平的税收制度为基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虽然提高幅度不大,但直接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朝着科学、合理、公平税制发展的趋势,也表明了党和政府关心民生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心。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实行了二十多年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由此拉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序幕。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导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从20%降为5%,大大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更是进一步加快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进程。 


  

  二、展望 


  

  当然,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指数化,与物价水平挂钩。固定费用扣除标准制度没有弹性,需要国家不断修改税法以应对物价水平的上涨等各种因素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这样不仅影响税法自身的稳定性,也浪费了立法资源。实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实质性的难度,只需要《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并将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权力授予国务院即可避免频繁修改税法。 


  

  同时,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可以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能考虑纳税人个人的因素,而不能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因素。2000年11月底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6.96%,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总人口10.2%,上述两个比例按国际标准衡量,均表明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型社会。目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家庭出现了两个人抚养一个孩子、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如果一个家庭中只有一个人工作,但需要养活七口人,此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显然不能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也不能切实考虑纳税人的生活费开支情况。特别是很多农民工进城打工,工资不高,但家庭负担很重,对他们微薄的工资仍然要课征个人所得税充分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必要性。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实行夫妻联合纳税申报制度。当然,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夫妻联合纳税申报还是单独纳税申报,原则上,夫妻联合纳税申报的税收负担轻于夫妻各自单独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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