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到2008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时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人们的生活成本也有所升高。反映在“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这一项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相比较2004年的7182元,2005年为7942元、2006年则增加至8696元,增长了21%。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2005年到2008年上半年提高了约15%。而2007年底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2000元,也正是考虑到了经济增长和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增长的因素,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五、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评价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如前所述,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针对主张调高扣除标准的呼声,至少在目前现有情况下是不具备条件的。
首先,从消费者价格指数来看,我国今年1月至5月间CPI升幅高达8.1%,CPI的较高上涨其背后隐含的通货膨胀是直指扣除标准调高的压力。而无论是从历史的8%,还是从预测在今年剩余时间内中国CPI增速放缓,由于2000元的扣除标准已经为CPI的涨幅留出了空间,在目前还不存在调高的紧迫性。
其次,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假设某人月工资收入为2500元,实际缴纳的税款仅为{(2500-2000)x5%}25元;月工资收入4000元,税款为{余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则由500元部分和1500元部分所组成,税额为500x5%+1500x10%}175元;月工资收入7000元,税款为{余额为(7000-2000)=5000元,5000元则由500元部分、1500元部分和3000元部分所组成,税额为500x5%+1500x10+3000x15%}625元。因此,累进税率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最后,从个人的所得税实际负担能力来看。虽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但并不意味着工薪所得的扣除额仅为2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所得税交纳计算为总共每月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减去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再减去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留存比例也在2006年由过去的8%提高到12%。这意味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的扣除额将不止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