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的地位分析
在宪政国家的理念及其支配下,现代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日益被强化,基于此种职能,国家对公民课征税赋,在满足财政收入需求的目的外,也将更多的通过实物、服务或者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社会再分配,从而实现实质正义。
在整个税种体系中,“没有任何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富有人性及社会性”,德国学者Neumark在《现代所得税理论与实务》一书的扉页引用了此标语。同时我国税法改革的趋势也是逐步从增值税为单一主体税种向增值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体系转变,可见所得税在一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所得税之所以有如此地位,一方面是基于所得税具有税源丰富的特性,能适应现代高度发展的国家财政需求;另一方面,所得税的所得归属以人为中心,能够斟酌、衡量纳税人的个人负担,因此被认为是最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通过基础扣除等有关人的相应扣除以及通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方面更是承担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区分不同性质的所得,如积极所得、消极所得等等,不同的所得计算标准和最后的税赋都不相同,这是因为所得因其性质和产生的情况不同导致该所得的税收负担能力不同,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都有费用扣除标准,而偶然所得则无;又如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虽然都是超额累进税率,但级距和对应的税率都有差别。由此可见,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重要前提。
三、从人权保障角度思考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
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的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1)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社会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基于这一思路,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得低收入阶层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相悖,也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2)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3)从发展权角度而言,发展权是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有些国家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发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对发展权的倡导和保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该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