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竞争法的价值目标。欧盟并没有完整的反垄断法典。其反垄断规范主要集中在《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第30、36、90诸条也有相关规定。此外,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规章、指令、通知,以及欧洲司法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判决,也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渊源。由于欧盟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国界间的贸易壁垒和推进市场一体化,因此,综观欧盟竞争法,其价值目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追求经济平等和竞争自由。欧盟竞争法的竞争自由和经济平等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对中小企业权利的维护上。欧盟竞争法深受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影响。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是在二战后制定和发展起来的,虽经过六次修改,但其目标始终如一,即维护竞争自由。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深受新自由主义学派即弗莱堡学派的影响。该学派的核心主张是,保护竞争和反限制竞争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可以保障政治自由,经济效率和政治自由是竞争自由条件下必然的价值结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推动力量,竞争带来的革新和技术进步能增加市场经营者获取利润的机会,此外,竞争能提高质量和降低价格,这意味着一般公众能从中受益。法国也强调竞争政策是确保经济自由的手段。
(三)日本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日本反垄断立法出现在二战之后。二战以前,日本的经济权利集中在大财阀手中,集权政府控制下的卡特尔遍布整个经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战后美军占领期间,为发展经济,推行了工业民主化政策,具体包括一系列促进日本经济走向民主化的措施。
反垄断法即是其中一项旨在在私人企业中维持自由和竞争的措施。日本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私人垄断、卡特尔和其他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对私人垄断、卡特尔的规制,旨在维护有益于有效竞争的市场条件;而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禁止,一方面是作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措施,一方面则是对小企业的保护。总而言之,日本的
反垄断法是以促进经济民主化,维持企业自由和公平竞争为价值目标。
通过考察上述国家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发现:首先,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呈现多元性,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尽相同,各个价值目标的地位和先后顺序也不尽相同;其次,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
反垄断法虽然都以竞争为保护对象,但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不是为维护和促进竞争而维护和促进竞争,而是实现其他的价值目标。换言之,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再次,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依各国的具体国情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