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中国)有限公司,2004,第533、1480、1005页。
同前注⑤,第144页。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73 页。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509页。
在这一点上,笔者同意周永坤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责任包括制裁、强制和补救三个方面的内容。那么仅仅将法律责任定义为制裁或者处罚,有有失偏颇了。参见前注6,第285-288页。
沈宗灵,《法理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458页。
林仁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第186页。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481页。
有关此观点的介绍,可参见 〔苏〕]π ?B ?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M〕(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第2 页。以及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Z〕,刑事法杂志社印行,1982。转引自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10,第8页。
同前注⑤,第143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十三条之规定。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第353页。又见苏惠渔,《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271页。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10,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