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尤其是立法质量决定了我们必须突出强调准确适用法律在实现公平正义,贯彻宽言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根本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在得到建立与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适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借鉴国外各法系先进的立法经验,遵守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等等。{6}这些原则在《
立法法》中均有体现,该法第
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
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2005年10月《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几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的意见。有的法案还由立法机构直接委托社会研究部门起草。对于调整重要社会关系的立法项目,地方人大常委会还经常召开听证会,让不同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中国
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会作出了规定。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包括
宪法修正案、
婚姻法修改草案、
合同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在内的10多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过程中,都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不仅提高了立法质量,使法律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而且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通过后也能比较顺利地执行。”总之,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保障了我国的立法质量,使各项法律有了强大的生命力,有效的实现了法的功能,发挥了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法的有无与好坏,而在于法律的准确合法有效的适用,那种在法律规范之外,再将所谓“情理”适用于实际案件,希望以此来实现宽严相济的价值目标,确保所谓公平正义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
适用法律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突出强调准确适用法律在实现公平正义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