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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分析

  3、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缺乏相对自足的税权
  在传统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是:首先由政府统一征税,然后再将税款在上、下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税权分配问题。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则不仅要求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各自的税权,这是责任、权限、利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7]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已大致明确,地方税的征管权也基本上下划到地方一级,但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完全打破。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几乎所有的有关地方税税种的条例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和颁发的,我国省级的税收立法权只有: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与解释权;在规定税率幅度内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权;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权力等,其余税收立法权则基本由中央掌握。地方税的其他税权如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的制定等也完全集中在中央。 [8]这样一种过度集中的税权管理模式很难适应我国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既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发展。
  作为地方税权不完整的一个必然结果之一就是分税体制中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税制“总体不明,具体不全”。现行税制一方面没有把地方税制建设放在适当地位,缺乏系统的考虑,在税种结构、收入规模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对于大多数税种本身,在其计税依据、征收规定、税负设计上一直处于零乱状态,不能实现对地方税规范而有效的征管。第二,地方税税源不稳定。现行工商税收18个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有15个,除营业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基本属于“小、散、难”的税种,存在着税源分散隐蔽、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收入不稳定的问题。 [9]第三,该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如社会保障税;某些税种总体政策虽已制定,但具体实施方案却迟迟不能出台,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该统一的税种没有统一。如对合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至今仍未统一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违背了新税制内外统一的原则。
  4、地方政府滥用财税权,“自主”收费权限日益膨胀
  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政府收入要遵循以税收为主、以收费为辅的原则,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收费收入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会占据一定比例,地方也必须将政府收费纳入政府统一的预算管理。而我国当前的现实是:在税权高度集中、地方缺乏必要税权而且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地方的收费权限和收费规模快速膨胀。正是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的状况造成地方政府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而中央对此的解决办法却是在正规的收入渠道之外另开一道预算外资金的口子。预算外资金俗称费,其中的大部分是凭借政府的权力收取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但具有税的性质,是以费的外在形式存在的事实上的税收。 [10]但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不规范性,它的开征、征收标准、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又形成了不合法但却半公开存在着的制度外资金。这些预算外及制度外资金绝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掌握,与此相关的费权则往往超出了中央甚至地方财政部门的控制之外,形成事实上的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以各种行政性收费方式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现象日益严重,无论是收费种类还是收费数额,都已经超出了地方税收入规模。据了解,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繁多,以大项计在400项左右,按小项划分则高达几千项。按照部门分类,各种收费涉及近百个部门,其中主要集中于工商、交通、教育、城建、公安、土地管理及企业主管局。这些行政性收费从单项来看数额不大,但由于收取面广、周期短、重复次数多,总量十分巨大。比如对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船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但因这一税种的税率低,所征税款远远不能满足交通建设的需要,政府先后出台了养路费、车辆购置费、交通管理费、过路费、公路基金、交通基金等收费项目,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些项目一年费金之和比车船使用税一年税金之和超出50倍之多。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收费权的扩张是地方缺乏必要税权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要求我国在清费立税、改革地方税体系的同时,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取消不规范的费权,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同时,地方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据统计,19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103份,其中,地方党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文件1048份,占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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