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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法释[2002]31号,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下称为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此外,在具体的案件中,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部分部门(如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亦会适用。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社是著作权法中的出版者,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由作者享有(当然作品或委托作品以约定不论),而不论出版与否。出版社作为出版作者作品的的出版者,其享有的是邻接权,即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1]邻接权中的权利,凝结了出版社工作人员的智慧和劳动,同样应予保护。
  对于出版社来说,盗版[2]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用权”。[3]
  1.专有出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专用权
  根据著作权法35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4]
  三、侵权责任和权利保护
  盗版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出版者(权利人)的同意(许可)而私自印刷(复制)并/或出售出版者图书,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将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兹分述如下。
  (一)民事责任
  1.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根据著作权法46条,在此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盗版者)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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