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微软“黑屏”事件的法学思考

  我认为对于正版用户和能够提供购买凭证的遭到欺骗的用户,微软都为其提供免费的增值服用,这一点不涉及任何违法问题。对于盗版用户来说,他们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软件作品用于自己的电脑上,是否侵犯他人版权有很大的争论。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已经逐步的明确最终用户的责任 ,而且2007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时,记者就“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等热点问题,采访长沙市版权局局长王体泽得到的明确答复也是“使用盗版软件也是违法”。 另外我们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可以寻找到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对该法条做反对解释,不是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就不可以把软件复制到计算机里,否则构成侵权。《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善意侵权复制品持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那么,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和复制品所有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是否包括个人用户还是只包括企业用户。当今网络环境下,区分软件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是比较困难的,有相当多的企业早就实现“在家办公”或者“移动办公”,很多软件功能强大我们很难区分它是商用还是私用。另外任何企业所使用的软件最终还是个人在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最终用户实无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必要。法律没必要厚此薄彼,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盗版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软件作品用于自己的电脑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他们参与微软正版验证计划,出现黑色桌面及打上盗版标记的情况,是否被侵权了呢,如果侵权,又侵犯了什么权利以及微软此时是否涉及到“私力救济”这个问题。
  盗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不拥有软件的知识产权也不拥有权利人的授权使用权,但是个人电脑作为一个整体物权却是属于用户的。物权作为对世权,权利人当然对物权客体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电脑上也没有设定他物权,没有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可是知识产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对物权的限制,比如我去拍照,照片是我的,因为物权属于我,那么我个人是否可以拿着这些照片去发表个人写真集谋利呢?我认为要先经过摄像师的同意方可,因为版权不属于你。(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合同未明确版权归属的,版权归受委托人)那么微软中国此举是否在正当的行使自己的版权权利呢,我们上文分析了微软“黑屏”不是技术措施,不是行使技术措施权,它是在提供一种正版验证的服务,此举与版权无关,所以也就谈不上版权对物权的限制。因此微软验证行动的后果是使得用户的桌面变为黑色和盗版标记,并且这个ACTIVEX控件是不可卸载的,将永久的存在于用户的电脑之中。这非常明显的影响了物权人对于自己电脑的完整控制权,每60分钟的自动黑色背景是不可控制的以及盗版标记不可去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微软的做法是侵犯用户的物权的。但是盗版用户参与正版验证计划,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这就相对的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