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专家和学者分别从《
物权法》,《软件保护条例》,《
刑法》,《
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的看法。限于学识,我也只截取一两点做浅显的点评,然后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肯定的一点是,微软此举不是行使技术措施权。不符合
著作权法第
47条第六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此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有学者通过对WCT和美国DMCA的研究做出自己的解释,他们认为并不是版权人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技术措施必须是有效的;2,技术措施应当是版权人所采取的;3,技术措施的目的在于行使版权,限制非经授权或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接触或使用作品的行为。 因此,制裁非授权性使用就不属于技术措施的一种,它是对知识产权执行权力的越界滥用,导致公权私权混淆。
物权法上的讨论。
电脑是硬件和软件的集合体。电脑硬件属于
物权法上动产的范畴而软件则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的范畴。我们对于电脑的使用集中体现为对软件的操作,通过软件来实现电脑各项功能,一个只有硬件的电脑对我们来说只是一堆废铜烂铁。因此北大的尹田教授认为,判断“黑屏”是否侵犯了电脑使用权有两个前提:“一是使用是否合法,二是这种妨害是否违法,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盗版用户适用盗版软件其本身对电脑的适用也是不合法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私力救济”的问题,尹田教授认为“黑屏”是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他认为不违反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