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有些相似:(1)手段上:勾引他人罪使用勾引行为,欺骗他人非法性交罪用欺骗行为,勾引行为表现更为明显,欺骗行显得隐藏些。(2)两者的目的都含有“非法性交”行为,当然,这里的“非法性交”它不限于性交,还包括鸡奸或猥亵行为等。
(四)本罪的刑罚
《刑事罪行条例》第147条(1)款规定:犯本罪可处罚金1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五)学习心得
接触香港刑法也才两个多月,对香港刑法还不是太懂,我觉得这个罪很有意思,就先拿出来与大家共探讨。以上简单分析了两罪,现在来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的“勾引他人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来不犯罪,与通奸性质一样。至于“欺骗他人非法性交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定为强奸罪。需要说明的是――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对性犯罪规定得特别详细,有二十四个罪之多,不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一个“强奸罪”以网天下,这样来规定我想目的主要是方便检察官和法官,他们就不用绞尽脑子想这个案子应该以什么罪起诉、定什么罪,一个罪名就搞定。其实这是相当然落后的作法,中国刑法为什么反复修定多次,一是说明中国刑法的制定法不完善,二是说明中国的刑法体系太落后。有句话法律名言说“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比较一下它的民法和刑法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这想这也是多数法学人能够明白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