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更不是行政行为(其实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不伦不类行为:类似于“搂草打兔子行为”或“闲人马大姐行为”),有别于行政裁决。
以上两点排除事项,均不构成“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皆可复议”这一结论成立的例外。
对于一个普通(相对于垂直管理而言)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其复议管辖机关为同级地方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人可以二者择一。我愿意将这两个管辖机关形象的称呼为被申请人的“亲爹”和“干爹”。“亲爹”是指血脉相连,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人、财、物皆掌控于地方政府手中;“干爹”是指利益相通,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共同享有事务管辖权,俗语:在一个锅里搅勺儿。面对俩爹,到底找谁去评理,申请人自己掂量着办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赤裸裸的暴露出立法者的“国务院神圣不可侵犯”的丑陋、狭隘的用心。中央政府可以不屈不挠,也可以趾高气扬,但必须向国民——低头!必须接受国民的监督。在必要的时候,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但是,所有这些对于一个老大帝国而言,是需要时间的。必须承认:中国还很落后。
复议也好,诉讼也罢,其实都是为那些具备了一定条件的人(即使是可以口头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能够找到“庙门儿”才可以)所设计的“游戏”罢了。试举一例:我在写作本文时,正值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据说,通过卫星电视转播收看开幕式的全球观众超过四十亿。我想,还有二十几亿的人没有收看,这其中除了不感兴趣或抽不出时间者之外,一定还有许多既感兴趣又有时间,但是却没有条件收看的人们。区区收看卫星电视,对于我等是如此微不足道的事情,而对于许多人居然就是难以企及的奢望。细想之下,还不知道有多少“游戏”是我等闻所未闻,更不要说试图参加的了。
显而易见,书面审查方式与公开,是天然抵牾的。
如果复议工作人员不是单一的来自于复议机关之内的话,那么复议就被实质性地颠覆了、改造了。海纳百川,容纳百川之后就是海了,而不再是川了。与其羞羞答答半遮面,还不如干脆打碎现有的复议制度,另起炉灶。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复议组织,倒有可能具有公正的属性。
在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也可做出赔偿决定。真是让人哭笑不得。1、申请人主动放弃赔偿请求,通常不合情理,当属“傻的”可笑;2、申请人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合乎情理,但却使人心酸的要流出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