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析
(一)本案定性的问题。本案是华生公司和吴萃寻对榕城海关作出的海关行政强制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指国家有关机关为了防止危险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存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置,在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定的或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预防或制止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况、保全证据等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采取的各种具体手段和方法的总称。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具体性、应急性、从属性、可救济性等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一般不是最终处理行为,往往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服务的,只有相对人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的制裁,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即可解除,而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最终制裁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质是限制相对人某方面的权利,而行政处罚的实质则是剥夺相对人某方面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本案案由是不服海关行政强制决定纠纷。
(二)法定职权是行政强制措施合法的前提。行政法治奉行职权法定的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对行政强制措施而言,职权法定主要体现在事项上的限度、地域上的限度、对象上的限度。
本案中,榕城海关是依据国务院国函〔1987〕168号《国务院关于设立榕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批复》依法设立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查缉走私是海关的职权范围。《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可以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场所,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除公民住处以外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案中,榕城海关对华生公司二部车辆进行检查和扣留的位置属于海关监管区或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榕城海关关长批准检查和扣留的行为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授权。榕城海关具备作出海关行政强制扣留决定的主体资格和职能,榕城海关检查华生公司运输车辆和作出扣留决定没有超越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