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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决定纠纷案的评析

  

  华生公司不服榕城海关作出的海关行政强制决定,于200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榕城海关的检查和扣留行为超越职权;榕城海关认定两部车辆所运载的是经“褪色”处理的“红油”证据不足,两车油品属华生公司通过回收废油进行加工后生产的再生油,有华生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废油进货单、再生油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证实,榕城海关认定被扣留的油品属“褪色”处理的“红油”的依据是对油品抽样委托汕头检验中心和揭阳质检所的检验鉴定结论,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榕城海关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属国家认可的机构,因此,这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不具备鉴定资格;榕城海关的执法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榕城海关违法扣留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华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二、审判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榕城海关是经国家批准依法设立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查缉走私是海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当榕城海关发现华生公司运载油品随车无任何合法单证、涉嫌非法运输褪色“红油”的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强制扣留措施具体行政行为。榕城海关作出该行政强制扣留决定是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以便作出相应处理。榕城海关作出行政强制扣留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强制扣留决定,得到关长批准,并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决定,告知其有关的权利,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华生公司称其运载的油品是通过回收船体废柴油和各类杂质的废油进行科学有效的加工提炼后生产出来的再生油,其有关的证据应向海关提供,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以期得到公正处理;华生公司称其随车同行的油品发票被榕城海关扣留与事实不符。华生公司请求本院判令榕城海关解除扣留,赔偿华生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榕城海关作出的扣留决定。(二)、驳回华生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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