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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管执法难的法理学解析

  

  5、强制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强制作用是特定国家机关能够依据法律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法的强制作用的必要性和意义就在于通过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来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同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来警示和预防违法犯罪,增进人们的守法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实施,可以说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当法的强制作用完全丧失时,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将不复存在。但是,笔者通过对城管一线执法的研究发现,法的强制作用在城管执法中显得十分脆弱,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在遭受挑战。城管在进行执法时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执法中被当事人辱骂、侮辱甚至殴打可以说是家常便饭,执法保障的相对滞后,社会评价不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城管执法时当事人敢于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钻车底,当众辱骂城管执法人员,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其目的只有一个——逃避法律的制裁。此时,法的强制作用已经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城管执法的严肃性正在遭受严峻挑战,法律的尊严正在被践踏。 


  

  城管作为一个执行法律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可以说城管就是一个狭义上的国家机器,其功能就是通过执法来体现法的强制作用。但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现状却是在一线执法时举步维艰、处处受阻,法的强制作用在城管执法中显得非常的脆弱。 


  

  通过以上笔者对城管执法中法的五大规范作用的阐述不难看出,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基本完全丧失。从法学基础理论上我们可以得知,当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中有任何一个规范功能不能发挥作用时,人们的行为规则就会发生偏差。当法的五大规范作用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那么人们的行为规范必将产生混乱,甚至会出现颠倒黑白、混乱是非的情况发生。 


  

  城管执法之所以“难”,笔者认为就是因为在城管执法中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规范作用甚至已经丧失,因此才会发生人们对违法行为的漠视甚至赞同,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不支持,其直接后果就是国家的法律尊严被无情的践踏,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秩序被破坏。 


  

  三、城管执法难的破解 


  

  笔者在上述阐述中对城管执法难的理论根源进行了初步的法理学解析,可以看出从法理学来说城管执法难的根源在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失效。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城管执法难只有在城管执法中重塑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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