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商法规范越来越多地在审判实践中得到适用。我国虽然是民商法不分的国家,但这只是指没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并不是我国不存在商法,公认的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都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主张商法独立性的学者不断增多,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的共识,以至于民法与商法被合称为“民商法”。〔3〕从事实上说,普通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一般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决定了商法的一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与普通民法并不完全相容,商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与民法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交易的快速和安全是商事主体达到营利目的的必要条件,因而商事立法以保障交易的快捷和安全为基本宗旨。虽然民二庭审理案件在实体法适用上并不限于商法,但商法主要是在民二庭办案中适用且审判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通过认真研究商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再次,商法意识与民法意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民法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往往忽视商法固有的特点、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十分欠缺商法意识。以下两个案件或许能说明一点问题。某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孩童的父母到一人寿保险公司为该孩童投平安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身体体检合格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投保人对条款没有异议,自认为孩童身体健康,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交了保险费。在带孩童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孩童被车撞死。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投保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并交付了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死亡和合同中要求的体检身体无关,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身体强壮得都不会被汽车撞死的人。从实质正义出发,保险公司应赔。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合同未生效,在本案中应慎用“公平、正义”这种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因为保险公司是商人,追求营利目标,保险合同中的许多内容包括要求被保险人体检都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一种安排。除非法庭认定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规定属于不公正条款,否则,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倾向于民法观念,而后一种意见倾向于商法观念。上述现象说明,没有商法典不可怕,但是如果没有商法意识就很危险,现实呼唤商法意识。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克服把商事纠纷简单等同于民事纠纷的习惯做法,确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强化商法意识,更好地体现商事立法的精神,保障市场交易的快捷安全。
此外,商事纠纷案件最贴近经济生活,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最为密切,审理商事纠纷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最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审判活动。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克服“民商事审判”的模糊称谓给民二庭系统带来的消极影响,激发民商事审判人员的自豪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发挥民二庭应有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