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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概述及体系建构初探

  

  (五)宽严相济原则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要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每年都在全国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说到如何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各级政法机关都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有必要将社区矫正与法制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督促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投案、自首、主动悔过、返赃退赔;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齐头并进;鼓励刑事和解、诉辩交易机制更多机会介入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全过程;对那些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效果好、受到被害一方谅解的,适当判处一些缓刑、假释;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对不诉等轻缓性法律措施作为经济犯罪中的可以适用情形,以上都需要在经济刑法中作出回应,以使宽严相济原则得以彰显。由于经济犯罪大多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危害结果,被害人所追求的多以挽回经济损失为最终目的,适当弱化自由刑设置,注重适用财产刑以补充,必要时完全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司法实践表明,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犯罪行为程度的危害程度,受害人的诉求意见,减少严酷的主刑刑罚机会,选择相应的罚金等财产刑,较好弥补由此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样乃至会更好起到惩戒、教育、改造的社会效果。否则重视主刑、忽视财产刑,会产生“坐牢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的现象,难以消除被害人的不满情结,也不利于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当然,在对经济犯罪准确适用财产刑的同时,并不是一味地、无原则地忽略主刑,只有坚持主刑和财产刑互补互济,才能更好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框架内收到相得益彰的刑罚效果。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拟对偷税犯罪的修正,就已显露出宽严相济原则在经济犯罪案中恰到好处的运用。草案规定“对于偷税犯罪的初犯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缴刑事责任。”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正常入库,而对偷税犯罪的初犯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法律明文规定可不再担当刑责,极大弱化对此类经济犯罪介入的司法刚性,促进和谐司法的渐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革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立法思想及执法观念,着力构建科学发展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刑法进一步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达到融法、理、情、事于一体,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协调性原则 


  

  前面提到,经济刑法完全是建立在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基础之上的,既然如此,经济刑法立法就应该责无旁贷地与其他依附的经济法律立法活动的具体运作加强协调,否则会大大削弱经济刑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调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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