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刑法概述及体系建构初探

  

  (三)规定设有了单位犯罪,或称之为法人犯罪,大多类经济犯罪单位可以构成其犯罪主体,而且刑罚上实行的是双罚制。 


  

  (四)加大了财产刑的刑罚力度,由于经济犯罪的特殊属性,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要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由此,在经济犯罪刑罚处罚上都要在紧随主刑之后设置一定幅度的财产刑方式的附加刑,如“并处或单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经济刑法与同类经济行政法相互交叉,经济犯罪首先必须是违反了其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犯罪首先违反的是《公司法》,金融犯罪首先违反的是《商业银行法》,税收犯罪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走私犯罪首先违反的是《海关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违反的是《专利法》等等。在许多经济行政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标有一定成分的经济刑法的刑事规范,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经济刑法是建立在国家各类行政法律基础之上的,具有不同违法层面的同质性。只不过经济刑法是对经济违法行为多层次制裁中的最后手段,而不应作为初始和唯一的制裁手段罢了。 


  

  在以住的体系研究之中,虽然大都承认经济刑法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很多著述也冠以“经济刑法”之名,但是纵观其内容,绝大多数是按照纯正的经济犯罪罪名构成体系进行泛泛研究的。这样,所谓经济刑法的研究丧失了自身的特点而成为对刑法进行注释研究的一部分,其学科的独立价值几近丧失。当然,必须承认注释刑法学的重要作用,但是,任何停滞于对经济犯罪法条进行注释,最终只会使经济刑法学丧失理论先导而成为御用工具。因此,我们除了强调经济刑法学科的独立价值外,还必须在体系和内容上体现这一独立价值,从而为促进经济刑法的立法科学化、设计合理化、操作规范化提供足够的、实在的参考依据,否则空有其名,没有真正的研究意义可言。前面所述及到的陈兴良教授主编的《经济刑法学》一书中,认为经济刑法学具有与普通刑法学不同的特殊性,在构建其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经济刑法的散在性,不一定在一个统一的法典中,经济刑法学建立时就应当超越法条注释的约束,将理论研究的触角伸向立法;其二,经济刑法的特殊性,经济刑法是特别刑法,所以经济刑法学只研究那些与经济有关的具体的特殊问题;其三,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不应局限于对经济犯罪构成及其处罚问题的研究,而应在更大程度上联系有关经济法规内容,侧重于划分具体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的界线。还应根据犯罪发生的规律,对经济犯罪进行超前性研究。此外,陈兴良教授还认为,经济刑法学应当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又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的内容为经济刑事立法,包括经济刑事立法原则、经济刑事立法方式、经济刑事立法内容、经济刑事立法技术等。下篇内容为经济刑事司法,包括经济犯罪的认定、经济犯罪的量刑、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法人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共同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经济犯罪刑事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