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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概述及体系建构初探

  

  经济刑法学的建立及发展,离不开对经济犯罪的研究,提及经济犯罪,有关论点著作可谓是比比皆是,无须笔者赘言。对经济刑法的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与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应该是如出一辙,只不过经济刑法学对刑法学的原理并不作重复性研究,而是研究其对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问题的具体适用,尤其更侧重于对经济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刑罚规律特点,以及对经济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某些特殊性问题展开比普通刑法学更加深入的专门研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既有交叉,又有延伸,既有包容,又有升华。经济犯罪学侧重研究经济犯罪的原因、规律、类型特征,以及对经济犯罪的预测和各种预防对策,而经济刑法学在研究经济犯罪的同时,更注重的是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以及刑法关于经济犯罪规范的制定、修改、释解。 


  

  现行经济刑法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较为全面涵盖了经济犯罪的范围。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1979年时刑法相比较,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包含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127227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可以说凡是与经济领域方面相关联的,基本上涵盖了经济犯罪规制。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由于其涉及罪名居多,业已在传统的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各地从上至下自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机构中另外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设置足以验证。 


  

  (二)经济刑法赋予的侦查权限并非完全由公安机关独家承担,上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127227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外,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归人民检察院查办,另侵犯财产罪的270条侵占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告诉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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