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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

  

  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引导下的法治“本土资源” 


  

  综合以上,本文认为,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出发,对法治“本土资源论”进行理论补充。 


  

  首先,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通过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将最终保证法治的方向。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着特定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而这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又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支撑的,其不仅仅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的概念。这样,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通过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每一位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建设者心中“雕刻”出一幅“理想图景”的过程——这个“雕刻”的过程也许是缓慢的,但其却将最终保证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使中国的法律发展或法制现代化具有基本的落脚点。相反,失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吸引和凝聚,失去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单纯依赖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人口的流动”基础上的进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庞大国家而言,恐怕连已经取得的一些法治成就都会变得岌岌可危。 


  

  其次、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的方法决定了其不会对“本土资源”造成直接伤害。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从一开始就将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看作是一个“软国家机器”发挥作用的过程,这实际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主体建构的过程并不是通过警察、监狱、军队粗暴地扭曲、瓦解、粉碎“本土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目标一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建构方法是“吸引和凝聚”,并以此保证社会和谐,而其具体建构方法,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社会组织建设等十分缓和的形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在场,并不意味着“本土资源”的消亡,只不过在此时,“本土资源”被明确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资源之一而存在。 


  

  第三、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实际就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主体建构。如上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支撑,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民族精神”的肯认,这就意味着注重“本土资源”、借助“本土资源”实际构成了主体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过程中强调社会组织建设,同样包含了重视“本土资源”的理论逻辑,即,如果我们的社会组织单纯是国家意义上的“单位”,那么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那些附着在国家权力之上的“单位”将丧失其影响力,进而造成个人通过“单位”与国家沟通的可能性降低。然而,如果我们的社会组织是借助“本土资源”而形成的,则国家权力的收缩将不会影响这些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借助“本土资源”形成的“良性”社会组织仍将可以在主体建构的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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