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学校体育法制的立法技术和程序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清末时期的学校体育立法主要由社会贤达、留学归国者和西方教育家参与起草、拟订,最终由皇帝颁发实施,或者由学部通令全国具体实施一些措施。由于大部分都是抄袭西方国家的具体实施方案,因此立法技术和程序简单、粗陋。国民政府时期,在《国民
体育法》中出现明确的授权立法规定,这是立法技术的一个进步。但由于大量的战时特别法和多部门干预立法的因素,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者众多,立法上的严谨性无从谈起。立法程序上由于战时特别法的存在,也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立法技术粗糙,领导人的言论和行政措施替代了法律的地位。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立法技术和程序逐渐受到重视。1987年7月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的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
立法法》。我国立法技术和程序上结出丰硕成果,比如法规制定程序中的讨论、审议、修改与补充的严谨性,《暂行条例》、《试行条例》、《实施条例》的渐次过程,法的名称和法的内容开始规范,法的构造上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逻辑顺序和总则、分则、附则的区分,以及先制定条例,后颁布法律的谨慎态度,法规清理及整理汇编的开展等等,学校体育法制也同样具备这样的优点。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近年来,学者们对学校体育法制存在的缺陷和发展对策作了不少研究,一般认为:法规形式上,部门学校体育规章多,国家层次的立法少;适用范围上,调整学校体育系统内部关系的法规多,涉及学校体育社会化方面的法规奇缺;学校体育管理的立法多,保护学生参与体育权利的立法少,体现学校体育改革思想和成果的法规较少等等。笔者经过研究认为:
(1)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和我国各项事业一样经历了一番曲折发展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政治、社会和经济需求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了学校体育法制的发展。
(2)从历史看,学校体育法制和学校体育成正比例关系。体育法规的完备与否,与体育的发展存有密切的关系;检视中国体育法规的发展,正与其体育发展的轨迹相符。
(3)从内容看,学校体育立法的内容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备,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监督措施和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