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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问中推进探索——我国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之考察与反思

  程序性规则的缺陷,是有实体性规则的地方,又没有实施性规则或实施性规则不完善。如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也多是些软性规定,对证人的具体保护、补偿,对拒不到庭的证人惩治措施等都没有作出切实有效的具体规定。[15]还有许多,诸如审判公开、审判独立、非法证据排除等都不尽完善,从而对正当程序的正当行使制造了障碍。
  3.监督惩罚制度的缺漏
  程序制度的设计中还有一个更大的缺漏,那就是缺乏违反程序制度的监督惩戒机制。我国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纪律都没有对司法人员和诉讼案件的参与人违反程序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中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但实践中也未能落实。[16]
  (三)审判人员的素质
  “法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不是以人的现代化为基础的现代诉讼程序操作方式,弄不好反而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17]评价中国法官的素质,应当以三个方面的标准来衡量: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司法理念。此处着重论述一下法院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专业素质。
  1.我国法院人员的政治素质整体亟待提高
  对正当程序而言,出现几起错案冤案或几个无能法官,其实并不可怕。但是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会使正常的司法生态破坏,从而使司法程序遭到根本性破坏。我国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被追刑事究责任的法官目前为止每年都过百,这与美国建国以来其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还没有出现过一例腐败案相比实在是天文数字。[18]
  2.我国法院人员的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法官的专业素质通过其专业和学历即可看到:1999年,全国的法官中,学校毕业、部队专业、和社会着干各占1/3。《法官法》通过的那一年高等学校本科学历的只为5%,研究生学历的为0.25%。[19]有的法院甚至8年未进一个法律专业毕业生。[20]而美国“在最高法院当法官的2/3以上都上过名牌或者称之为常青藤联合会的法学院(哈佛、哥伦比亚、宾夕法尼亚、等大学)”。[21]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的表现,是法律不能正确理解与运用,错案率高,直接导致申诉、抗诉现象加剧。业务素质不高还表现在判决书格式化强,说理性差,甚至内容遗漏,漏洞百出等现象。
  三、在反思与探索之间: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之途径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刑事审判中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应用需要有正确的法律理念支撑,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高素质的法律人员操作等几个方面相互结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分而述之。
  (一)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几种理念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树立如下几种法律理念:
  1.司法独立意识
  树立司法独立意识对审判人员来讲就是要珍视自己的独立司法权,不畏势、不畏权;尊重同行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干扰、不说情,非办案人员不过问,不干涉。我们应牢记:“我们首先是法官,我们判案只听从法律……。”[22]
  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同样树立司法独立意识。要做到不以权压法、不以势欺法、不以言代法。要做到大小案子不说情,不干涉。要尊重法律尊重程序,并主动给司法人员创设有利于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
  全社会的普通民众也要树立司法独立意识,这是司法独立意识树立的最高阶段。民众树立起司法独立的意识,法治观念、程序观念就会深入人心,从而群众不再寄胜诉希望于人情关系,而则只相信法律相信程序相信独立居中断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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