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生命权的价值

  此外,为克服矫正正义之弊,特别是在分配正义理念及福利国家思想影响下,现代国家多通过在侵权法制度外设立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安全制度等以形成多层次的综合性损害救济体系。为尽可能接近生命价值,在生命损害赔偿制度中尤有利用综合救济体制的必要。通常情况下,综合性救济体系中存在多种损害救济之间的协调问题,以避免使受害者获得不当利益,但是在生命损害赔偿中,不应过多考虑多种救济间的协调应允许它们的并存。
  
【注释】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法律翻译办公室 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111页。 
  伊利斯(ChristianIllies)所说:“最重要的,也就是最高级别的权利是生命权,因为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参见甘绍平:《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理念》,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对以生命权为代表的人格权,法国学者有精到的论述,其认为“人格权位于主观权利的边界。这些权利的特性显现得并不是很明确,往往是由民事责任的一般制度在保障着这些权利。”参见 雅克.盖斯旦 吉勒.古博 缪黑埃.法布赫-马南:《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65页。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5页。 
  有学者认为,在所有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作为一个私法意义上的起诉人提起诉讼不仅代表他自己、同时也是国家的“代理人”。〔美〕瑞格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由此而言,我国实务界不允许国家公益机关发起死亡赔偿诉讼的作法就值得商榷:江苏省高淳县两名流浪汉死于车祸。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家属认领尸体,民事诉讼迟未发动直至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发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两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30万元。2006年12月4日,高淳县法院一审裁判,以民政局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得知宣判结果后,高淳县民政局已表示将准备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周海燕:《法学界研讨高淳流浪汉案》,载于《扬子晚报》2007.1.14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85页;权宁星:《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韩大元译,载于《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Robert George, “A Problem for Natural Law Theory: Does the ‘Incommensurability Thesis’ Imperil Common Sense Moral Judgments?” 36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1992),page185,187. 
   《现代汉语词典》,第1129页 
   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指出,“生命、身体完整性、自由和名誉被看作是和财产利益相比更高一层的利益,因为这些利益不仅包含了财产利益还包含一些因依附于个人的特征而无法用客观标准加以衡量的其他价值。”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另可参见 Donald H.Regan,“Authority and Value:Refletions on Raz’s Morality of Freedom,”62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995(198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