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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少年缓刑考察制度

  (1)遵纪守法,服从考察和监督;
  (2)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3)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培训和其他有意义的活动;
  (4)迁居须经考察机关批准,外出得请假;
  (5)避免与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往来,不得认错不归宿,严禁酗酒;
  (6)禁止出入舞厅、咖啡厅、录像厅等少儿不宜进入场所;
  (7)其他。
  缓刑少年犯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仍然享有学习、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未经法律允许,人身和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人格不受侮辱;享有继承权、得到家庭保护和抚养,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少年犯进行缓刑考察应重视贯彻和运用个别化原则、科学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和教育矫治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少年缓刑考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考察过程中,应根据每个少年犯犯罪原因、事实,犯罪前后的表现、家庭情况,以及个性特征等多方面的不同,为其规定相应的遵守事项,因人施教,并适时调整教育内容和措施。与此同时,热切关心缓刑少年犯的学习、生活,为其排忧解难。比如家庭矛盾、交友困惑、就学、学业困难等,使之深切体验到社会的温暖和政府的挽救诚意,从而认罪服法,痛改前非,“浪子回头”。在考察方法上,坚持定期考察与随机考察相结合;个体考察与群体考察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书面考察相结合;考察与奖惩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
  第一,签订帮教协议。由少年缓刑考察所组织与缓刑少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缓刑少年犯所在单位或学校、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签订帮助教育缓刑少年犯的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其多方面、多角度的约束、帮助,使考察工作与相关的室主任中界有机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定期汇报制度。每个缓刑少年犯必须定期(如一个月)书面向少年缓刑考察所汇报情况。一方面可使缓刑少年犯思想上有一定压力,起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指导,起到及时教育的作用。
  第三,走访制度。考察人员定期走访缓刑少年犯的家庭、学校、单位和街道、村委会等,了解他们对少年犯的管教、监督情况,以及少年犯的平时表现,同时就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协调和解决。“少年法庭,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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