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少年缓刑考察制度

  缓刑创建之初,对缓刑犯的保护管束往往是一些热心于社会公益活动者的义务性服务工作。他们出于个人志愿,担负监管和劝勉少年犯改恶从善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观念的进货,教育刑思想的勃兴,人们重视利用缓刑来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缓刑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付诸保护管束者渐趋增多,对他们的教育辅导须有相当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才能胜任,从而保护管束的考察机构和人员。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这个规定因无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制度而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怕背包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明确某一少年犯适用缓刑,一旦判决生效,缓刑少年犯就回到了社会,有待社会对其表现予以检验。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即是由社会对缓刑犯进行监督、考察。因此,我国少年缓刑考察工作应遵循“专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考察,社会各界协助监督的体制。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少年缓刑考察所,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考察机关作为整个缓刑考察工作的龙,决定着考察工作能否正常进行。其职能主要是统一领导和负责对少年犯经常性的考察工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表现突出或与表现不好的少年缓刑犯缩减或延长考验期的建议;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缓刑少年犯就业就学等实际困难。同时,应组织缓刑少年犯参加义务劳动和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如法制教育宣传、生活辅导,等等。
  我国的少年缓刑考察人员可以分专职的考察官和兼职的考察员两种,必须政治上可靠,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于少年教育和矫治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他们负责对缓刑少年犯进行考察,定期检查监督少年犯的改造情况;经常进行认罪服法和遵纪守法教育;关心少年犯的思想和生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适时走访监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定期制作缓刑考察报告,汇报考察情况,提出缩减或延长考验期等意见。
  考察内容和方法
  少年缓刑考察的内容主要是受保护管束的少年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的事项。综观各国立法大致分为禁止条件和义务性条件两类,并有条文所占比例越来越多,划分越来越细的趋势。我国少年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应遵守事项的规定,应根据少年的特点,从考察教育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使考察工作易于执行,又要有利于保全少年犯积极改恶从新,防止重新犯罪。笔者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