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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下的“月薪面议”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些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就业密切相关,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如果对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如实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轻者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成本,重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新闻媒体在宣传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时,应当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不要片面炒作。
  三、正确理解“月薪面议”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报酬的告知义务,这个劳动报酬究竟该如何告知,是告知具体的数额呢,还是告知数额范围呢,还是告知最低数额呢?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报酬的告知义务时,告知的应当是劳动报酬的最低数额,即底薪,而具体数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原因是: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立法背景看,规定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信息的不对称,保证劳动者获得真实的报酬资讯,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成本;第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告知时间上看,都是指的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即签定合同之前,这个时候,劳动者刚刚和用人单位接触或者获得用工信息,并没有进入到合同的谈判阶段,用人单位还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详细的了解,因而不可能定出准确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告知义务的法律属性上看,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既然是订立合同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告知的信息,因而该信息仅仅是一种单方的信息而已,它既不是双方谈判的结果,也不是劳动者必须认可的结果,所以,这个报酬应属于用工单位的最低意向。如果这个报价就是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劳动报酬的话,那么这个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就走到了自己良好愿望的反面,这个劳动报酬就成为用工单位自己确定,而劳动者必须接受的霸王条款。
  四、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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