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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不足:中国法治进程的障碍

  对于问题一,本文第一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考察实际以作出了经验上的回答,因为在中国历史上,国家能力不足与极端的中央集权实际上是伴生的,这种伴生实际上是以事实告诉我们,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并不是一个正比例关系,至少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强弱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反过来说,国家能力的加强也并不会直接导致国家权力的加强。但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则需要进行细致的思考,首先,我们应该承认,西方的法治实践并不能回答加强国家能力与实现现代法治目标之间的联系,因为在西方,法治的演进是自发的,从国家能力的角度而言,如上文所说,西方是因为国家能力的不足而走上现代法治之路,而这个命题并不能当然的推出中国要实现法治则必然要加强国家能力的结论。所以,我们以下的讨论的起点将建立在对中国国情的分析的基础上,而这里的“中国国情”并不是个虚幻的概念,它具体所指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时空条件。
  有学者提出,中国法治进程开端于所谓的“时空挤压”,即“中国法律演进的时间方面具有压缩的特征,而空间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种来自外部的推挤和挤压的力量”(P55),这种“时空挤压”实际上是基于急切的法治目标而言的,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并进一步认为,由于这种“时空挤压”,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主要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法治动力不足;二是担心法治的过快推进会引起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共识的基础上,既一方面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治只能来源于社会,一方面却深刻担心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动力会失控。当然我们可以寄希望于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社会力量蓬勃兴起的情况下,多元的价值取向必然跟踪而至,我们又怎么能奢望建立在强烈集体意识之上的道德、习惯、宗教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呢?这样,后发型国家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唯一的选择就是要加强国家的主导,具体而言就是我们一直探讨的加强国家能力,强大的国家能力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推进方向的必要保证, 经济的欠发达与现代化法治目标矛盾的背后就是国家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家能力不足实际上在事实上已成为我们在法治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它影响到了立法、司法、执法甚至法律意识诸方面。以下我们就以司法领域内的司法独立问题为例对此做简单分析。
  一直以来司法独立都被视为现代法治的基本诉求,对此学界并无异议,甚至学界也普遍的将司法能否独立作为法治是否实现的标志,因为司法作为“最后一道救济程序”突出显示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效率性、安定性等各项要求。与此相关,在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一直就是一个热点问题,这里必然涉及到对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原因讨论。我们发现,这一类讨论总是显得不够深入和充分,甚至最后得出了一些另人困惑的命题。如有所谓“司法不独立就如此腐败,独立了岂不更腐败”之语,所以我们认为谈当代中国司法不独立的原因应该从国家能力的角度进行挖掘。一般而言,谈中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中国的司法权(主要是审判权)受到来自于三方面压力:上一级的司法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环境,而现行司法制度的设计又无法消解这种压力,于是司法不独立的问题就产生了。在这里,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司法不独立的办法当然就是设计新的司法制度,很多学者也针对此提供了大量的“制度创新”的方案,然而如果不是过于迷信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的威力的话,我们就必须承认,减少以上三方面的压力才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正途。在以上的三种压力中,我们最值得探讨的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这是因为政府干预司法是司法不独立的最显著特征,毕竟上级对下级的司法权干预本质上属于司法权的内部分配,而社会环境对司法的影响即使是在西方法治社会也是不可避免的(从某种意义上看一定程度社会对司法的压力也是法律自身合法化的要求)。那么,在中国,为什么会出现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情况呢?学者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又把它简单地归结为制度设计问题,即由于在中国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名义上归于人大)是归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司法权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也就再所难免了。这个解释其实不错但是不够深入,因为一个简单的追问,为什么一直以来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难以脱离地方呢?从制度而言,改变这种状况似乎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操作。学术的呼声在这里显然和实践出现了重大背离,原因何在?唯一的解释也许就是实践者在此做出的实际上是一种被迫选择(而这里被迫的原因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即中央暂时无力负担地方的司法支出而迫不得已的将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交于地方,这样,我们就发现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背后是在国家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中央对地方的妥协,而国家司法资源不足正是国家能力不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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