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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不足:中国法治进程的障碍

  当然,在这里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继续追问产生中国国家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这种探究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仅就结论而言,如果我们接受了这样一种描述,我们就可以对众多古代中国的法律现象做出另人信服的解释(圆满的解释实际也是证明前提正确性的最好方法)。这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国一体”的把握,实际上就法律制度而言,“家国一体”局面的重要表现就是中国古代家族法规的盛行,一般认为中国的家族法规与国法是相一致的,它们都以儒家的纲常礼教为基础,“有的家族法规甚至大量重申国法中的某些规定,或者以督促家庭成员遵守国法为主要内容”。(P328)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国家能力不足的答案,可以很好的对此做出解释:在国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无法直接对社会基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动员,表现在法律实践领域就是国家无法供养庞大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器,这样国家不得不借助家族的力量,以儒家的理论为精神支持,以“族刑”做辅助,“外儒内法”实现国家职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族实际上成为国家的初级审判机构”,(P328)“家国一体”正是在国家能力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试图进行弥补的政治统治技巧。
  沿着这种思路,我们还可以对中国古代的复仇制度做出较为准确的解释,中国古代的复仇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明的一般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将暴力收归公共权力是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中国,自文明形成之日起,在长达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复仇制度却一直没有消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学者将此简单归结为思想领域内正统儒家文化的影响的结果,认为复仇制度体现了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有所谓“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然而这种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一个明显的现象是随着儒家影响的加强,特别是唐朝,在儒家影响到达最高峰时,复仇制度却消失了。所以我们必须把研究的视角从文化方面移开,而尝试别的研究范式。实际上,在这里,只要我们从中国国家能力不足出发来分析就可以较好的做出回答:在中国国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司法执行力也会不足,在无力运用公共权力遏止犯罪的情况下,授予受害人以相当的私力救济的自由就极为必要了。所以有学者指出“在一个缺乏政治力量维持公正的社会中,允许私人自行寻求赔偿自不足为怪”。(P77)而复仇制度在唐朝的消失则与唐的国家能力的显著提高密切相关。
  以上,我们论证了中国国家能力不足是一个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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