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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董事不可不懂事

  本案中丁力业是深信泰丰的董事、副总经理,即原告不仅是董事会层面的决策者,还是经营层面的管理者。对于深信泰丰200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存货、虚增预付账款,且隐瞒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未披露5笔对外担保事项等违规事实,不可能完全不知情,甚至可能参与了其中一些违法行为。丁力业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董事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董事严重失职须承担行政、民事、刑事复合责任
  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失职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不利或信息披露失真,引发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造成投资者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董事高管严重的失职行为可能遭致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复合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以本案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为例,《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罚款幅度而言,证监会对丁力业处以法定最低幅度的三万元罚款,已经体现了从宽处理。
  民事责任方面,可能包含两个层面的民事责任。一是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另一层面是董事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方面。董事失职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给公司、股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信息披露违规方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等,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学术观点,不反映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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