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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需要保护什么样的投资者?

  4. 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美国证券界有句格言:“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中小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一定意义上,是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证券市场,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证券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会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作为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在保护证券市场自身,保护其他参与市场主体的整体利益。
  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投资者信心。只有真正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任度,才能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的良性循环,从而保障市场的长久发展。国外学者曾经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一国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与该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正比。只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一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否则证券市场终将沦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的游戏场,投资者将丧失对该市场的信心,陆续撤出该市场,导致证券市场的日益萎缩。
  二、股东平等原则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股东平等原则是投资者保护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渗透于公司法证券法的全部领域。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第2章明确规定了股东平等待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同股同权、同股发行同价(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4条第1款)、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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