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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研究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由于受益人不一定是继承人,即使是继承人,受益权也不是继承权,因此,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第二种意见也不妥。有人认为,推定受益人后于被保险人死亡,使受益人仍然享有受益权,更符合指定人的意思表示,是对指定人的充分尊重。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如此处理势必导致与被保险人关系相对疏远的人获得了保险金,而与被保险人关系更为密切的人反而不能获得保险金,有违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初衷。第三种意见缺乏法理依据,虽貌似公平,但实质上并不公平。
  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保险人或法院将会援引本州的《同时死亡法》。各州的《同时死亡法》都是根据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同时死亡法》制定的。《同时死亡法》一般规定,在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者无法区分谁先死亡,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ix]。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而非由已经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这一结果可能不符合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在寿险保单中有幸存者条款,则该条款可用来确定保险金给付与谁,解决短期幸存者问题,避免上述结果的出现。幸存者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其亲近或信赖的人获得所特别订立的条款,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存活一个特定的期限,如30日,才能获得保险金[x]。否则,就好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给付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修订时,应当借鉴美国各州《同时死亡法》的规定,并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时使用幸存者条款,预防保险金给付的类似纠纷发生。
  在我国《保险法》未作修订的情况下,受理此类纠纷的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人死亡顺序推定的司法解释。首先,这一司法解释是以继承与被继承人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保险受益人的受益权则源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指定或法律的推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次,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害关系的人受领。因为保险受益人未必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使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受益权亦非继承权。最后,当同时死亡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该司法解释则近乎荒唐。
  而直接援引民法的公平原则,则是舍近求远,有违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笔者认为,不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何种关系,也不论保险受益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处理此类案件均应尊重投保人投保的初衷,按照保险受益人确定的规则,推定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由与被保险人关系最为亲近的人受益保险金,而非由与已经死亡的受益人关系密切,但与被保险人关系疏远甚至毫无关系的人受益保险金。如果优先顺位的指定受益人有多人,其中之一死亡时,则应由生存的同一顺位的其他受益人受益保险金。如果先顺位的保险受益人死亡,则由后顺位的保险受益人受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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