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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研究

保险受益权研究


张秀全


【摘要】保险受益权应界定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其主体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但不能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的,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的,应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应因此而免责,对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为谋害被保险人恶意购买保单,嗣后故意谋杀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对解约前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键词】保险法;受益权;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道德风险
【全文】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规定,但有失严谨,不甚合理,诸如受益权的涵义与性质、受益权的主体范围、受益权丧失的后果、共同灾难时保险金的给付等问题尚未澄清,在理论与实务上引起了不必要的混乱。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作些探讨,并对现行保险法的修改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
  一、保险受益权的界定
  (一)保险受益权的涵义
  保险受益权,又称保险金受领权,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各种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i]。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各种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ii]。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iii]。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iv]。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虽然广义和中义上都属于保险受益权,但因其系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非由被保险人之外的人享有和行使,所以有别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而被称为被保险人的权利。(1999年1月1日颁布的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18条第3款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无保险受益权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般属于被保险人,仅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用保险受益权的概念,但其主要指债权人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同样明显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我国《保险法》第62条、第64条、第65条中对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给付、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等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受益权也是从狭义上而言的。因此,本文仅从狭义上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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