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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评析

  《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判决或和解并不单独涉及扶养义务,则《公约》的效力只限于判决或和解中有关扶养义务的部分。在实践中,当事人间的离婚判决,确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的判决中都常常包含有扶养义务的内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多数成员国都认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这一部分应与判决中的其他事宜相互区分开来。
  《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公约》亦适用于修改上述判决或和解的判决与和解,即使这一判决与和解是由非缔约国作出的。由于命令扶养义务人支付扶养费的判决的影响经常是持续性的,而且这类判决常规定扶养费应分期支付,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因此可能需要经常修改判决。《公约》作出此项规定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而且只要原判决或和解是源于缔约国的,则即使修改判决或和解是由一非缔约国所作也在所不问,这无疑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不过该款规定遇到这样一个难题,即扶养费随生活费用的提高而相应增长的问题。[⑧]由于扶养义务判决影响的长期性,当发生诸如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之类难以预期的社会变化时,仍维持原判决中确定的扶养费数额对扶养权利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然而《公约》中却没有哪一条可以被理解为授权在没有修改判决的情况下增加扶养费,因此果真发生上述情况的话,扶养权利人将难以借助《公约》获得救济。显然这是《公约》的一个缺陷。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积极条件
  《公约》规定,一缔结国作出的判决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应为其他缔约国承认或执行:第一,该判决是由根据《公约》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作出的;第二,该判决在原审国不必再经通常的复审形式。临时判决和临时措施虽可经通常的复审形式,但如果被请求国也可作出同样的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话,那么上述判决与措施仍应为被请求国承认或执行。
  首先让我们来重点考察第一个条件,即管辖权问题。各国据以确定对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并常以本国的标准去衡量原审国的管辖权,如不相符,则拒绝承认与执行来自后者的判决。这也是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国际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障碍之一。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管辖权标准的差异极大。例如,普通法系国家对于对物诉讼,只要传票能够送达给被告,即使被告在这些国家没有居所,法院仍对这种案件有管辖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种管辖标准是不予承认的。因此,一个普通法系国家基于上述标准作出的扶养义务判决将难以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承认与执行。[⑨] 正是由于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公约》起草者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各成员国都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在《公约》中制定直接管辖规则,即规定哪些法院对扶养义务案件有管辖权。但仅规定直接管辖规则的公约只能约束那些有着共同边界、文化与司法制度的国家,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来自各大洲,分属于不同的文化与法系,几乎没有可能在直接管辖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⑩]因此可行的方法只能是在《公约》中规定间接管辖规则,即规定被请求国据以判断原审国对扶养义务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标准。《公约》第7、8条对间接管辖规则作了规定。这被认为是《公约》的一个突出贡献。[11]
  《公约》第7条第1项规定原审国的主管机关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具有管辖权:第一,起诉时扶养义务人在原审国设有惯常居所;第二,起诉时扶养权利人在原审国设有惯常居所。第一种情况很简单,就是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映。第二种情况则引发了争议,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这一管辖根据从“正当程序”角度来看是令人怀疑的[12],因为它对扶养权利人十分有利,而对扶养义务人却十分不利。[13]但是,如果以《公约》的宗旨来考察这一规定,就会发现,对这一规定的批评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扶养权利人无论从精神上还是财力上本来就处于绝对劣势,如果为了取得扶养费,他只能去处于外国的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的话,那对他来说则是更大的不公平,这必将使其处境更加艰难,《公约》所要达到的为扶养权利人获得扶养扫清法律障碍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实际上,早在1958年《公约》中就作出了此项规定,只不过在一些国家的要求下允许缔约国对此作出保留,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5条甚至将权利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院的管辖规定为一条直接管辖规则。1973年《公约》的起草者正是在上述两个公约的鼓舞下将该管辖规则写进《公约》,并且为了避免使《公约》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不允许对其作出保留。尽管有些国家对此有异议,不过从约文的最终内容来看,这一管辖根据可以说是得到了比较普遍的共识。
  1973年《公约》延用了1958年《公约》“惯常居所”的概念。1958年《公约》以“惯常居所”这一新的属人法连结点来调和大陆法系的“国籍”和普通法系的“住所”之间众所周知的矛盾,被认为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创新。之后的实践也证明了“惯常居所”的优越性。因此1973年《公约》继承了这一成功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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