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儒家主张“省刑慎罚”,法家主张“重刑观”
虽然儒家不反对刑罚的必要性,但是却主张慎用刑罚。儒家吸取了奴隶主贵族们的统治经验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生产劳动的重要性及其反抗力量的强大,所以他们主张减轻刑罚,以避民的反抗,所谓“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孟子也竭力反对滥杀无辜,“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21]儒家对于刑罚的适用非常谨慎,主张不要轻易杀人,杀人之前一定要广泛听取意见,不要听信一面之词,做到不杀无罪之人。孟子云:“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侯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22]
建立在人性自私说和“好利恶害”的人性基础上,法家主重刑观。法家不仅主张重罪重刑,而且主轻罪重刑,认为只有这样可以利用人的畏惧心里而使“民不敢试”,从而达到“无刑”、“以刑去刑”的理想。商君曰,“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23]。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24]。他们以为刑罚太轻,其力量决不足以止奸制恶。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在重刑主张之下,商鞅便提出轻罪重刑的口号,认为重罪轻刑固然是纵罪容恶,便民为奸,但即使是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商君云:“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5]
4、儒家重道德教化使人为善;法家以刑使人不为恶
孟子主性善,荀子主性恶,但儒家认为无论人性恶善,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在潜移默化的作用上,使人达到心里上的改造,使人心善良,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而且这是刑法制裁无法办到的。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止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所以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6]因此儒家主张犯罪预防理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27] 。道德教化不仅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使人真心向善,使社会长治久安,人们和谐相处。“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28]
法家虽然不决定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但法家认为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那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前,而不是法家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统治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准确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家认为法的作用就在于禁奸,非为劝善,所以“求过不求善”[29],“刑不善而不赏善”[30]。只要足以废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子说:“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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