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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益保障中的“动态平衡”

  从正面来看,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司法规律的要求、是司法实际的需要,更是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趋势;从反面来看,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也是避免被害人变成加害人的根本途径。当被害人很难从“公力”得到实质性救济之时,往往可能转而寻求“私力”。如果被害人用尽所有救济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其个人脑海中的“公平正义”时,其极有可能摇身一变,由被害人“变脸”为加害人,以自力救济方式寻求自己所期待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实践问题。
  内部的平衡:被害人实体权益的保障和被害人程序权益的保障
  对于被害人而言,制定科学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促使加害人进行充分赔偿,加大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力度,建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或补偿制度等都是非常有效的保障被害人实体权益的措施。应当说,这也是目前理论和实务部门最为关注的方面。笔者也认为,当前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急需的是实际物质或精神权益的保障。
  实体权益对于被害人极为重要,但能否由此推出,程序权益对于被害人就不重要呢?我想这恐怕不是简单就可下结论的。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不是所有刑事被害人都能完全满足期待中的实体权益,也不是所有刑事被害人都看重实体权益,更不是所有刑事被害人都消极被动任由法院裁判。加害人、国家和社会永远都不可能解决被害人的全部实体权益问题;被害人不可能只关注实体权益;被害人或其亲属较为看重其言行对裁判的影响。这些问题正是程序权益的保障、程序正义的维护所能弥补的。如被害人有证据可证明定罪、量刑问题时,应充分保障其证明的权利;被害人要发表有关量刑的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等。
  程序权益、程序正义贯穿在诉讼过程之中,强调诉讼过程的公正。在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价值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工具价值,强调保障实体法实施、实体权益实现的功能;二是独立价值,强调诉讼程序对于满足程序主体就程序本身提出的目标是否有用有效的功能,如公正、尊严、参与等,它是程序内在、固有的一种优秀品质。目前在我国,对于被害人而言,保障被害人实体权益、实体正义尤为重要,但程序权益、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被害人对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加大力度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益不仅弥补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被动与不利,而且也保障了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有尊严地对诉讼结果施加充分、积极的影响,同时还能要求国家机关严格依法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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